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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三】
考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
(1)不良行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2)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3)缩短不良行为公布期限: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4)招投标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告的变更
(1)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2)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例题·单选】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
A.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
B.对于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给予公告
C.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公告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停止公告
D.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应暂停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答案】B
【解析】
A选项错误,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C选项错误,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D选项错误,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
注: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从随主”)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例题1·单选】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2016】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租赁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例题2·单选】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 )。 【2014】
A.要式合同
B.实践合同
C.有偿合同
D.双务合同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
(1)订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
(2)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要约与承诺(注:要约邀请不是必经阶段)
二、要约【重要】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二)要约邀请【重要】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向不特定人发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多选】根据《合同法》,下列文件中,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2012】
A.投标文件
B.拍卖公告
C.中标通知书
D.符合要约要求的售楼广告
E.招标公告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重要】
1.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2)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例题·单选】甲施工企业3月1日向乙供应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建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回复;乙3月1日即收到甲的采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于3月4日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则( )。【2017】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撤回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答案】D
【解析】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3)数量,应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并可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与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5)价款或者报酬,应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略)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略)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一)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2.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二)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2.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注:此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三)工期顺延
(四)竣工日期【重要】
1.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构成违约
2.竣工日期的确定: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例题·单选】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起( )。【2014】
A.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B.相应顺延
C.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准
D.以实际通过的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答案】C
【解析】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约定赔偿损失(违约金)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可预见规则: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连带责任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连带责任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连带责任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例题·单选】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在约定的履行日期届满时,水泥厂未能按时供应水泥。由于甲施工企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寻找货源,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该由( )。【2015】
A.乙水泥厂承担
B.双方连带责任
C.双方按比例承担
D.甲施工企业承担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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