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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四】
考点: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二)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3、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股票类)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釆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股票类)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4、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5、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釆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査,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选择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査阅。
(6)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1、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加强对定价、发行等环节的决策管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承销责任。
2、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团队,专门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工作。
3、建立定价配售集体决策机制,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对定价配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利率或价格的确定、配售及分销安排。
4、决策结果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决策的人员确认。
5、建立完善的包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
6、对存在包销风险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对包销事宜作出决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销决策的具体规则,明确参与决策的人员、决策流程和表决机制等内容。
包销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决策人员确认。
7、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当委派代表参与包销决策过程,独立发表意见。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一)监管部门对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可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査,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2)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釆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3)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査处理。
(5)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査,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釆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釆取奖惩措施。
(6)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釆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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