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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招生简章【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我校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南宋时期张栻创办的长沙城南书院,1903年始立为湖南师范馆。1912年和1914年相继改为湖南公立第一师范学校和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解放后更名为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2000年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升格为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第四条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校英文名称为HunanFirstNormal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2034,省内(含国家专项)代码为4348,地方专项代码为4779,中外合作办学代码为4781。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即城南书院校区(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356号,邮编410002)和东方红校区(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邮编410205)。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招生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明确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统筹领导的作用。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工作中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督考,查处违纪违法事件,做好信访工作等。
第四章招生计划、专业及要求
第十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具体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每年具体的招生专业、专业简介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口语须合格,英语单科成绩按150分满分计算须达到115分以上。如与当年生源省(市、区)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市、区)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除英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旅游管理专业男、女生身高原则上要求分别达到168cm和158cm以上。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艺体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各省(市、区)统考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市、区)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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