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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cpa《会计》第七章高频考点
考点: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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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所属章节】
第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与合营安排
【知识点】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取得方式 | 初始投资成本确认 |
(1)以支付现金取得 | 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 | 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
(3)以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 按《债务重组》等相关准则规定处理 |
2020注会cpa《会计》第七章高频考点:对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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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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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与合营安排
【知识点】对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计量
对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原则: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亦称股权结合法、权益联营法。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与购买法基于不同的假设,即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
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
贷:负债(承担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可能在借方)
借:管理费用(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
贷:股本(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
贷:银行存款
【提示】
(1)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同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在商誉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不同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是相同的。
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甲公司从本集团外部购入丁公司8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80万元。两年后,乙公司购入甲公司所持有的丁公司60%股权,乙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列示的商誉仍为80万元,而不是60万元。
(5)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并非是指被合并方个别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而是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被合并方自其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开始,其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确定对于最终控制方的价值持续计算至合并日的账面价值。
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视为购买企业以一定的价款购进被购买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项目,同时承担该企业所有负债的行为,从而按合并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被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将投资成本(购买价格)超过享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会计方法。
1.一次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相关的费用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相同。
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作为对价投出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时,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分别不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与出售资产影响损益的会计处理相同):
(1)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2)投出资产为存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若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应将存货跌价准备一并结转;
(3)投出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原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2.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原投资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股份公允价值。
【提示】购买日之前因权益法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暂时不做处理,待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再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股权投资,也无论将取得的股权投资作为何种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均应确认为应收股利。
四、一项交易中同时涉及自最终控制方购买股权形成控制及自其它外部独立第三方购买股权的会计处理
某些股权交易中,合并方除自最终控制方取得集团内企业的股权外,还会涉及自外部独立第三方购买被合并方进一步的股权。该类交易中,一般认为自集团内取得的股权能够形成控制的,相关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自外部独立第三方取得的股权则视为在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少数股权的购买,该部分少数股权的购买不管与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交易是否同时进行,在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下,有关股权投资成本即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定。该种情况下,在合并方最终持有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中,不同部分的计量基础会存在差异。
2020注会cpa《会计》第七章高频考点:合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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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安排
【所属章节】
第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与合营安排
【知识点】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
一、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
(一)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其判断原则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1.集体控制
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2.相关活动的决策
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3.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约定条款的存在一般不会妨碍某项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不构成合营安排。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
(三)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四)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1.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2.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3.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4.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有时可能导致某一参与方控制该安排,从而使该安排不再是合营安排。
由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合营安排的分类可能发生变化,可能由合营企业转变为共同经营,或者由共同经营转为合营企业。
二、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和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二是共同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比例确定。
(二)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三)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四)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且由于有其他参与方注入既存业务,使共同经营设立时即构成业务。
三、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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