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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园工作规程》
一、《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结构
《幼儿园工作规程》一共有十章,其中,总则是对规程宗旨、适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的规定,分则是对幼儿人园和编班、幼儿园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等的规定。
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主体内容解读
《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96年颁布,它是一部专门对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的相关理念、细则、标准作全面阐述的法规。
(一)幼儿园教育的性质、任务与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1)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
(2)幼儿园教育的任务。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3)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发展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培养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感受美和表现美的兴趣和能力。
(二)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幼儿园的管理遵循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编制 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班额标准有以下几种: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或6~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三)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1)幼儿园应设活动室、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2)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同时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3)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四)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卫生保健是幼儿园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了保证幼儿身心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而实施的各种措施。因而卫生保健工作在幼儿园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卫生保健工作,包括科学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定期体检,进行疾病的防治和生活卫生常规的培养,加强体格锻炼,以及建立安全措施等一系列工作。
(1)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幼儿园是幼儿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应根据各地实际和园所条件,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使园舍、场地、设施等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创设净化、绿化、美化和儿童化的环境。
(2)建立科学的生活制度。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同时考虑幼儿在园时间的长短和季节特征等因素,制订适宜的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中各项活动的顺序和时间。
(3)提供营养膳食。合理均衡的膳食是幼儿生长发育的物质基础,制定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进行烹调指导和监督等保证幼儿获得生长发育和活动所必需的营养。
(4)健康检查防病。幼儿园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体格检查、环境和个人卫生等制度,完善各种防病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幼儿的免疫力,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
(5)开展体格锻炼。幼儿园应注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要保证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并利用自然因素(如日光、空气、水)增强幼儿体质,减少发病率,增强其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增进健康。
(五)幼儿保护规范
(1)尊重幼儿,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幼儿园不得使幼儿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3)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的社会、文化娱乐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4)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5)任何人不得在幼儿的活动室、寝室和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六)幼儿的发展
幼儿的发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着眼于幼儿终身发展的长远目标,培养其适应未来,适应终身教育的社会的基本素质,特别是幼儿的主动性、独立性、合作精神、乐于助人等现代社会需要的重要个性品质,使他们今后能学会学习,学会关心,有自我教育能力,能做到自律自控、有责任感,成为社会的合格公民。二是着眼近期目标,帮助幼儿做好上小学的准备,主要在社会适应性、学习适应性、身体素质以及良好的习惯、态度、能力等方面,帮助他们打好基础。
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儿童观
1. 幼儿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幼儿
幼儿是发展中的人是指幼儿有发展的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幼儿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幼儿不同于成人,正处于发展之中,他们有自己独特的认知方式、成长特点,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 塑造的潜力,人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看待幼儿。
(1)幼儿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把握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前提。幼儿发展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身心发展上,不同阶段的幼儿具有不同的身心特征,教育者是主导性的因素。作为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教师依据 幼儿教育目的,采用适当的教育手段,创设必要的教育环境,调控幼儿和整个教育过程,从而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使其达到预期的目的。
①身心发展具有方向性和顺序性。正常情况下,幼儿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既不能逾越,也不会逆向发展,按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进行。
②身心发展具有连续性和阶段性。幼儿心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的矛盾运动过程,是一个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幼儿心理发展的连续性表现在:先前的较低级的发展是后来较高级的发展的前提。幼儿心理时刻都在发生量的变化,随着量变的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从而使幼儿心理发展呈现出“阶段性”。
③身心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人的发展不是等速的,学前期和青春期是发展的两大加速期。在学前期的不同时间内,幼儿的发展速度也不同。幼儿年龄越小,发展的速度就越快,这是学前期幼儿心理发展的规律。关键期和危机期是发展 不平衡的表现。幼儿各种心理机能的发展有一个年龄段,称之为“关键期”。如果在这个年龄段为 幼儿供适当的条件,就会有效促进这方面的发展,如果错过了这一时期,将来就很难弥补。儿童在某些特定 的年龄时期,心理常常发生紊乱,表现出各种否定和抗拒的行为,称之为“危机期”。另外,学前儿童心理活 动各个方面的发展也不平衡。
④个体发展的差异性。个别差异性是指在幼儿发展具有共同特征的前提下,每个幼儿的身心发展,在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方面,都具有独特之处。这一特征也是实行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原则的基础。
(2)幼儿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幼儿的发展潜能极大,教师应当把幼儿看作是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幼儿,倡导对幼儿进行形成性评价。
(3)幼儿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幼稚个体。幼儿身心的发展速度极快,变化很大,因而具有未定型性。幼儿身心的各方面都是可以改变的。教师不能以静止的观点看待幼儿现有的身心特点和水平,而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幼儿的身心发展尽管很快,但毕竟还处在人生发展的初期,因此具有幼稚性。幼儿身心的各个方面都非常不完善,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幼儿教师应努力地呵护、照料和关心他们。
(4)幼儿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幼儿机体的各个部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幼儿心理的各个方面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幼儿的生理和心理是完整和谐地发展。因此,幼儿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其在身体、认知、品德、情感、个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 幼儿是独特的人
(1)幼儿是一个完整的人。幼儿是一个完整的人,是有着丰富个性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幼儿,不仅具备智慧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幼儿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还幼儿完整的生活世界,给予幼儿全面发展个性力量的时间与空间。
(2)幼儿是独一无二的人。由于遗传、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影响,每个幼儿身心发展的速度都各不相同,其身心素质的组合特征也不同。每个幼儿与外界相互作用的方式、风格等都不同,都有其优势领域和劣势领域。教师应当将幼儿看 成独特的个体,因材施教,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3. 幼儿作为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幼儿是受教育的对象,幼儿在受教育过程中并不是对教师完全盲从,而是具有在教育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现代教育观强调幼儿既是教育的客体,也是实施教育的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主体。
4. 幼儿是权利的主体
(1)幼儿作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并且和成人一样,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 幼儿是权利主体,意味着把幼儿看做与成人人格平等、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基本人权的积极主动的、人格独立的人,是拥有权利并能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主体。
(2)幼儿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幼儿和成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幼儿毕竟是发展中的人,身心处于发育成熟的过程中,与成人相比,在体力、心理上都处于弱势,这决定了幼儿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①幼儿权利的行使需要社会的教育和保护。幼儿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基础,尽管幼儿群体不直接参与社会生产,但幼儿仍是社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应给予幼儿特殊的照顾和法律保护。
②幼儿作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但不连带与成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幼儿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仅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而且他们只能在未来才能履行法律上的义务。社会和成人不仅要承认幼儿的权利,而且要保护幼儿权利的实现。
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的核心理念。为了实现这一理念,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尤其要尊重以下六种学生:智力发育迟缓的学生、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有严重缺点的学生以及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尊重学生同时意味着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教师应努力做到:不体罚学生;不辱骂学生;不大声训斥学生;不冷落学生;不羞辱、嘲笑学生;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
教师不仅要尊重每一位学生,还要学会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学会赞赏每一位学生:赞赏学生的独特性、兴趣、爱好、专长;赞赏学生所取得的哪怕是极其微小的成绩;赞赏学生所付出的努力和所表现出来的善意;赞赏学生对教科书的质疑和对自身的超越。
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教如何促进学?这就要求教师“教”的职责在于帮助学生检视和反思自我,明了自己想要学习什么和获得什么,确立能够达成的目标;帮助学生寻找、搜集和利用学习资源;帮助学生设计恰当的学习活动并形成有效的学习方式;帮助学生发现所学东西的个人意义和社会价值;帮助学生营造和维持学习过程中积极的心理氛围;帮助学生对学习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并促进评价的内化。
教的本质在于引导。引导的特点是含而不露、开而不达、引而不发;引导的内容不仅包括方法和思维,同时也包括价值和做人。在这里,引导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启迪与激励。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教学反思被认为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因素”。新课程非常强调教师的教学反思,依据教学进程,教学反思分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三个阶段。教学反思有助于教师形成和培养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自我监控的能力。
4.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面对学生外,还要与周围其他教师发生联系,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与配合。课程的综合化趋势特别需要教师之间的合作,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教师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地培养学生。教师必须处理好与家长的关系,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2020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高频考点:幼儿的法律地位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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