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5岁的赵某本是密云某村农民,看到同村人在搞QQ诈骗挣钱,便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联系在南宁市的表哥吴某帮自己租了一套楼房用于诈骗。赵某专门看准在外国留学的学生下手,用木马工具盗取留学生的QQ号后,便在QQ上以被盗人的身份与留学生家属聊天套取信息,时机成熟时便谎称国外同学因家里有急事需帮忙汇钱,因自己没有时间,需要家属在国内将钱打到同学的账户上。通过这种方法,赵某在3个月的时间里骗了3家共11万余元。留学生的家人发现被骗后及时报了警,最终赵某与吴某在广西所租的楼房内被抓获。
开庭时,赵某和吴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较简单,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较小,而且都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诈骗钱款已经退还,有悔罪表现。且吴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赵某通过木马程序盗取QQ号进行诈骗,吴某明知赵某实施诈骗依旧为其提供房屋,并得赃款600元,都构成诈骗罪。鉴于两人都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