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农村,部分村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和家族、小团体牟取利益,日渐异化为与村民群众对立的特殊群体。村官腐败、小官大贪的案件频频发生,其背后则是错综复杂的“小圈子”或家族宗派间的利益之争,其对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特色的基层民主建设形成极大危害,暴露出的监督缺位等问题引人深思。
农村经济利益增大,村官“集体贪腐”频发
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自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益阳市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近4年时间内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相关案件109件。
“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窝案串案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益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清生说,一些涉案人员的作案方式已由以前的单一犯罪逐渐向村委会成员共同作案转变。近4年来益阳市立案查办的58名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中,有28人属于共同犯罪,15人为窝案或串案。而从涉案人员身份来看,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
一些村支书、村主任先后“倒下”,与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利益之争密切相关。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面临征地拆迁,巨额的拆迁补偿、日益升值的集体资产成为让许多人眼红的“肥肉”。即便一些中部相对落后的纯农区,随着中央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村干部掌握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小官大贪”频频出现,少数村官贪污数额之大、腐败程度之深触目惊心。
少数村官权力“脱缰”,村民自治遭压制
日渐高发的村官贪腐和违法违纪案件,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村干部的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已急剧弱化。
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桃花庵村,自2005年至2011年,在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刘丙弟的操纵下,全村51户村民的粮食直补卡被强扣长达7年。对于刘丙弟如此明目张胆地违反中央政策的行为,桃花庵村民多次反映,却始终石沉大海。桃花庵村的一些党员群众向半月谈记者透露,刘丙弟之所以成为“不倒翁”,就在于他长期身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出纳四个职务,大小权力集于一身。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村干部从身份上讲不是官员,却是乡村政治生态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半月谈记者在湘西某县采访时发现,部分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对一些“尾大不掉”的村支书、村主任似乎也无可奈何。
在湖南溆浦县桥江乡,曾有10个老资格的村支部书记长期结成攻守同盟,操纵乡里的换届选举,他们甚至自称为“十大元帅”。
“一些村官私下结成小团体、小联盟,对于上级党委的意见,有利的就采纳,不利的就摆在一边。他们在各自村里都有自己的小圈子,以为村里工作反正离不了他们,只顾着自己和小团体的利益。”桥江乡党委书记黄贤华说。
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陈文胜认为,尽管我国的村民自治已开展数十年,但要冲破中国乡土社会长达几千年的以宗法家族为主的治理结构的桎梏,仍然不易,基层民主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一些地方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拉票、贿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甚至还有在选举中借助黑恶势力威逼利诱的现象。与此同时,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决策程序、管理机制均不够成熟,这些都为村官滥用权力留下了可乘之机。
防止“村权异化”关键在于扩大民主
部分基层干部和农村问题专家认为,防止“村权异化”,一方面要靠在“选后”加强对村官制约,更重要的还应在“选前”、“选中”加强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让群众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一些地方在完善村民自治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在浙江已普遍推行的村民理事会制度,在村支两委决策的同时,村民理事会可对村级政务、财务进行有效监督。这一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已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湖南省溆浦县,自2009年以来实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提名权改革,也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其核心是将初始提名权毫无保留地交给普通党员和群众。
溆浦县规定,村级组织换届前,必须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共同推选支委和支书人选。提名推荐候选人前,由现任村支两委会成员向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面对面”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二分之一的,不能提名为下届支部委员候选人。在确定村支部班子候选人的初步人选时,要求村里召开“推荐提名大会”,实行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背对背提名”,初步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经乡镇党委审查通过后,再确定正式候选人。
溆浦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肖育民说,实施新的换届选举办法后,全县“选前体检”中被淘汰的村官共有180多人,这在当地历史上前所未有。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却无法“撼动”的“村霸式干部”终于被赶下台。
陈文胜认为,作为亿万农民的“民主培训班”,村民自治对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顺利推进村民自治,必须坚持保障和不断扩大村民的民主权利,如此,村官的权力才能受到有效制约,村民自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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