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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世界无童工日手抄报内容文字2022【一】
世界无童工日的由来
世界无童工日,为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the World Day Against Child Labor)”,同时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已引起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已采取措施,严格禁止在家务劳动中雇佣15岁以下的儿童。有些国家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遏制贩卖儿童和使用童工等丑恶社会现象的蔓延。
2003年“世界无童工日”的主题是日益严重的贩卖儿童问题。2004年“世界无童工日”的主题是关注儿童从事家佣。儿童家佣是指那些在雇主家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未成年儿童。国际劳工组织最新公布的统计材料表明,目前世界各地普遍存在儿童家佣问题。这些儿童被剥夺了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被迫长时间地劳动,领取低工资或没有工资,甚至随时面临被贩卖、奴役或被迫从事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和伤害的工作的危险。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已拟订了一个预防和保护儿童家佣的计划,并提出了一个将工作条件恶劣、工资低的童佣转移和改善他们工作条件的双重战略。
设立起源
每年6月12日,来自世界各地的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民间社会,以及亿万人民群众聚集起来,突显出童工的困境,探讨人们怎样来帮助他们。
在世界各地,有大量的儿童在第三方或者雇主家里从事有偿或者无偿的家政工作。这些儿童特别容易遭受剥削。他们的工作往往隐藏在公众视线之后,他们可能被孤立,也可能在远离家的环境下工作。家政工作中的虐童事件屡见不鲜。2013年世界无童工日呼吁:
改革立法及政策,以确保消除家政工作雇佣童工,同时给已经达到法定工作年龄的的青年提供体面工作的条件和适当的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9条关于家庭雇工的体面工作并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童工公约
打造全球性的反对童工运动并促进家庭佣工组织的能力建设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的通过巩固了消除童工劳动的全球共识。已有数百万童工受益于该公约,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据最新数字估计,仍有2.15亿儿童在被迫当童工,而其中的1.15亿儿童在从事危险工作。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已将2016年定为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期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更大的努力和承诺。
世界无童工日设立目的
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已引起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已采取措施,严格禁止在家务劳动中雇佣15岁以下的儿童。有些国家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遏制贩卖儿童和使用童工等丑恶社会现象的蔓延。
为此,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the World Day Against Child Labor)”,同时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有关世界无童工日手抄报内容文字2022【二】
相关背景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为其所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消除童工劳动。从历史上看,国际劳工组织在追求有效消除童工劳动的目标中使用的主要工具就是通过并监督体现着准予就业或劳动最低年龄概念的劳工标准。再者,自1919年以来,最低年龄标准应与学校教育相联系这一原则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在该领域标准制订工作传统的一部分。第138号公约规定,就业的最低年龄应不小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 号公约的通过巩固了消除童工劳动的全球共识。它提供了一个极为必要的工作重心,而没有放弃在第138 号公约中表达的有效消除童工劳动的总目标。此外,“最恶劣形式”这一概念有助于设定优先重点并可在解决主流童工问题时作为切入点。这一概念也有助于使人们的注意力转向劳动给儿童造成的影响及其所从事的劳动方面。
国际法禁止的童工劳动有三类:
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在国际上规定的奴役、贩运儿童、债役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卖淫和色情服务以及非法活动。
由为该种类的工作具体规定的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从事的工作(由国家立法按通常的国际标准确定),而且,这种工作因此可能妨碍儿童受教育和全面的发展。
由于其性质、或是工作条件而损害儿童的身体、心理或道德健康的工作,即被认为是“有危害的工作”。
新的全球估算与趋势是按三个类别提出的:经济活动儿童、童工劳动以及从事有危害工作的儿童。
为确保不让年龄太小的儿童开始工作,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设置孩子可以合法受雇或工作的年龄。有关准予最低就业年龄和工作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主要原则如下。
危险工作
任何工作,有可能危及儿童的身体、心理或精神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不应由任何完成未满18岁的人。
最低年龄
工作的最低年龄不应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通常是15岁。
轻松工作
13至15岁儿童可以做轻松的工作,只要不威胁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或妨碍他们的教育或职业指导和培训。
从概念上更好地把握童工劳动也是与更好地理解问题的形态及其原因携手并进的。2002年的综合报告表明,童工劳动绝大部分(70%)集中于农业部门,在所有经济部门中非正规经济藏纳着最多的童工劳动。56 此外,性别在决定女孩和男孩从事的不同工作种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家政工作中女孩占绝大多数,而在采矿和采石业男孩的比例极高。如果某种工作在相当多的国家被排除在规章管理之外,譬如许多国家中的家政工作,情况就会更糟。
由于使用了不同学术视角探讨这一问题,我们对童工劳动成因的理解也更加精深。把童工劳动看成是市场力量(供给与需求)的产物是一个富有成果的方法,它将雇主行为和单个家庭行为考虑在内。在决定童工劳动的市场方面,贫困和经济冲击明显起着即便不是关键的也是重要的作用。童工劳动又反过来使贫困得以延续。例如,时下世界银行对巴西的经验性研究结果表明,提早加入劳动力队伍会使一生收入下降13%到20%左右,极大增加了人生后期贫困的几率。
然而,贫困本身不足以解释童工劳动,贫困显然不能解释某些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要全面地理解童工劳动,使用人权的视角是必要的,因为这一视角专注于歧视和排斥,把它们作为起作用的因素。在童工劳动方面,最脆弱群体常常是那些受到歧视与排斥的人:女孩、少数民族、土著和部落民族、阶级或种姓低下者、残疾人、流离失所者和边远地区居民。
2002 年联大儿童问题特别会议批准了一个主流化方法:把童工劳动问题列入发展议程之中。这意味着,必须为世界范围的反童工劳动运动设定新的远大目标。用政治语言说,这意味着把童工劳动问题列入财政部和计划部的议程之中——毕竟,世界范围的运动必须要说服各国政府采取行动终结童工劳动。童工劳动的消除需要做一整套政治选择,而不是技术官僚作为。不稳定和危机的日常现实对取得进展的努力构成挑战。
有关世界无童工日手抄报内容文字2022【三】
童工现象
童工现象大量涌现是社会环境恶化的必然反应。战争、贫困和疾病是产生童工的重要原因。残酷的战争和无情的疾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使成千上万的儿童成为孤儿。统计数字显示,自1990年以来,仅艾滋病就使全球至少1400万15岁以下的儿童失去亲人。家庭生活的贫困又使一些儿童为了生存而不得不过早地进入社会,成为受人剥削和奴役的童工。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数字,全球范围内至少有2.1亿5岁至14岁的童工,如果再把1.4亿15岁至17岁从事“经济活动”的青少年计算在内,童工和童佣的总数超过3.5亿。这些“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的绝大多数是条件差、报酬低、风险高的脏活、累活和苦活。大量童工涌现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其中,战争、疾病和贫困让许多儿童为求生存不得不过早进入社会,成为受人剥削和奴役的童工。亚太地区是童工最集中的地区,人数达1.27亿,占童工总数的60%。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的童工为4800万,占童工总数的23%。此外,有约840万儿童被拐卖、充当奴隶或被迫从事色情服务。全世界每年有2.2万名童工死于各类工伤事故。
童工基本概念
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2亿。
在很长一段时间,童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当义务教育和劳工与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以后,这才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
我国国家规定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有关世界无童工日手抄报内容文字2022【四】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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