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司法考试客观题部分在9月就已经完成了考试,而目前主观题部分的考试在宣布延期之后就“了无音讯”,但各位考生们不能懈怠,一定要利用好暂停考试的时间做好考试复习,随时准备好迎接考试,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考试商法部分重要考点内容吧!
一、关于股东出资效力、瑕疵、股权转让的4个热门考点。
1.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出资,属于商法主观题考试的常规考点。但是考虑到2018年至2021年,商法主观题均未考查,今年应予以关注。可能的出题形式为:一是不同形式的出资。二是特殊的出资,比如违法所得出资,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及出资后的法律处理方式。三是代持股协议的出资,涉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公司、债权人、第三人。可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对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破产债权申报等结合考查。另外,隐名股东能否提起执行异议,可能结合民诉考查。
2.股东出资瑕疵,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实际上,股东出资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分别为:①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对公司的责任,概括为“补足+连带”。③对债权人的责任,为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3.限制瑕疵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的继承、隐名股东的“转正”。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75条)。
这2个法条相互补充印证,一是明确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是认可公司的自治权,基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有权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其股权。
此外,隐名股东“转正”的条件也应予以关注。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28点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不可以《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
5.瑕疵股权转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此外,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是个考点。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出资,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也应予以关注。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2个热门考点。
5.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
6.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解释五第1条)。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2个热门考点。
7.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制度。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8.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
一是人格混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同时,往往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二是过度支配与控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资格显著不足。股东利用较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九民纪要第10至12条)。
四、公司解散、清算的2个热门考点。
9.司法解散的理由、非解散公司诉讼理由。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一是两年不开会。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是两年无有效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是董事冲突无法解决。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10.清算方案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简而言之,公司清算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第186条)。
四、公司破产的5个热门考点。
1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
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12.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第35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当支持。
13.非正常收入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第36条)。
14.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债权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破产法解释三第5条)。
15.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简而言之,清偿顺序为: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国家债权——破产债权。
法考的考试内容
客观题考查包括卷一、卷二。
卷一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二考查科目为: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考的考试分值
客观题分为两卷,卷一150分,卷二150分。总分为300分,及格分数为180分。 主观题分为一卷,总分为180分,及格分数为1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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