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将于12月17日至18日举行,考试的详细科目时间安排及疫情防控要求如下,上海考生来仔细看看吧!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即将举行”,供上海考生参考阅读。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即将举行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将于12月17日至18日举行,考试科目及时间如下:
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关注以下内容: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考前7天,考生应在沪。请考生如实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022年12月)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附件1),持续做好健康监测工作。
目前仍滞留外省市的考生须按要求第一时间向所在学校或区招考机构提供和报备必要的信息,其中在校生向本人所在学校报告,其他考生(包括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年满18周岁的社会人员,取得初中毕业或结业证书的社会人员,下同)向报考所在区招考机构报告。考生返沪前须按属地防疫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
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备考期间的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按要求保持家校两点一线,避免前往或途径高风险地区,避免参与聚集性活动,并在各种场所要确保一定的社交安全距离,避免接触有疫情风险的人员和物品。
2.考前3天,请所有考生按规定每天完成1次核酸检测,做到3天3检:
(1)首场考试为12月17日的考生,应在12月14日至12月16日每天完成1次核酸检测,其中在12月16日必须完成1次且须当日中午12:00前完成采样。
首场考试为12月18日的考生,应在12月15日至12月17日每天完成1次核酸检测,其中在12月17日必须完成1次且须当日中午12:00前完成采样。
(2)考点学校将在12月17日考试当天提供核酸采样和检测服务,参加12月17日考试的考生须在考点学校完成核酸检测。
(3)参加12月18日(周日)考试的考生建议在当日考试结束后自行完成核酸检测。
3.考生若在考前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及时至医院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向所在学校或区招考机构报告,由学校和区招考机构告知后续安排。
4.考试当天,考生须全程佩戴好口罩前往考点,乘坐公共交通时,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在考点校门等候区保持安全距离,不交谈,不扎堆,不聚集,不逗留。进入考点时,考生要在考点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按防疫要求有序列队进行相关检查,除人脸身份识别和查验准考证等环节外,考生需全程佩戴口罩。常规考点普通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就座后,建议全程佩戴普通医用口罩;其他考场的考生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对考前有发热等症状的考生、进入考点时体温异常的考生以及核酸检测筛查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将安排在考点的备用隔离考场中参加考试。
5.考生务必仔细看清《2022年12月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六科合格性考试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及地点(考生未能按本人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入准备室的视为迟到,迟到考生不再安排考试),充分考虑交通、天气等因素,尽量提前出门,为进入考点前的安全检查、体温测量等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至少提前45分钟到达准考证上的考点地址(另有通知的除外)。
二、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6.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进入考点,首场考试须出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022年12月)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并在进入考场时交予监考老师。
7.请考生仔细阅读《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考场规则》(见附件2)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考生作答须知》(见附件3),充分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
三、营造良好考试氛围
8.请广大考生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见附件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见附件5)有关内容,诚信考试,积极营造考风考纪良好氛围。
9.考生不得将手机(含5G)、智能手环(手表)等移动通信设备带入考点。考点入口设手机收纳保管处,各考点将通过考点入口核查、公告、广播提醒等多种方式,杜绝将手机带入考点。
开考后一旦在考场内发现考生携带手机,无论是否开启与使用,一律按作弊处理。
四、放松心态轻松应考
10.请考生调整心态,放松心情。考前及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正常饮食习惯,注意饮食卫生和营养搭配。
11.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听从考点指挥,按要求佩戴好口罩,带好随身物品,有序错峰离场,切勿滞留。
12.送考家长在考点周边应避免人群聚集,考试期间应确保手机畅通。
感谢考生与家长们的理解和支持!祝愿广大考生考出优异的成绩!
附件:
1.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
2.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考场规则
3.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2022年12月)考生作答须知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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