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
||
一、学校全称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 上海市 市 松江 区 文翔 路 1900 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以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结果为准
|
|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非语言类外语语种不限,非语言类专业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
|
|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
|
九、录取规则
|
(一)录取原则
1、坚持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
2、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二)录取程序、规则
4、根据我校在各生源地省(区、市)招生计划数,按各省(区、市)规定自主确定投档比例,划定投档分数线(上海市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5、对上海市进入投档分数线内的考生,投档后兑现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政策(仅限上海市考生)。
6、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数,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7、我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间的录取级差分。同分志愿优先;同分、同志愿者,文科考生按外语、数学、语文成绩排序,理科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
8、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的外语口语考试(个别省市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成绩需合格以上。
9、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其他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当地省(区、市)报考本科院校的要求。
|
|
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
住宿费
标准
|
1500元/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
十二、联系电话
|
021-67703050;021-52067206
|
|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
021-67703011
|
|
十四、网址
|
||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前奖学金、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
十六、其他须知
|
校内优惠加分政策
1、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政策仅适用于上海市本科集中录取阶段,不适用于其它省(区、市)本科集中录取阶段。
2、在高中阶段,获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并按市教委规定获得加分的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填报我校志愿且愿意调剂专业者,投档后加7分。
3、在高三阶段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并按市教委规定获得加分的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填报我校志愿且愿意调剂专业者,投档后加5分。
4、在高三阶段获得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学科单科竞赛优胜奖,并按市教委规定获得加分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填报我校志愿且愿意调剂专业者,投档后加5分。
5、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校园网公示的推荐和自荐办法所列标准,经所在中学推荐或学生本人自荐,并经我校审核确认的优秀推荐生和自荐特长生,填报我校志愿,考分达到我校投档线,投档后加5分(两项不可累计加分)。
6、高考外语成绩在125分以上,且外语口试成绩在B级以上者,考分达到我校投档线,投档后加5分。
7、以上加分项目之间仅第6项可与其他项累加累计,其余各项之间不累加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