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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合同 篇1
第一条 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条 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第三条 保证条款
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第五条 股权和资产转让 价款支付
1、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2)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3)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受让方义务
(1) 乙方须依据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关于标的企业的员工安排,各方一致同意:
1、关于标的企业的在岗员工
标的企业目前在岗员工不因本次股权转让发生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目前在岗职工的身份、待遇、岗位、职责、相应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动合同内容。
2、关于标的企业拟增加聘用员工
关于标的企业用工的安排,
(1)应充分考虑未来标的企业规模和产能增加所需要增加的人员;
(2)标的企业增加的部分员工将优先从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相关企业”)员工中选聘;
(3)仍有缺员时再从市场公开招聘。
(4)从转让方相关企业员工中聘用的员工在受聘于目标公司后,其待遇按照目标公司现行标准执行。
3、受让方保证:受让方之股东代表、受让方委派到标的企业的董事就本协议约定之事项不得提出、表示异议,受让方将促使并保证其股东代表、其委派董事在相关的决 策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如有)、董事会(如有)等会议上均投赞成票。如果出现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时,视为构成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行为。
4、受让方保证:妥善安置标的企业员工,如出现劳动纠纷、争议,并对转让方的声誉产生重大影响,或使转让方受到任何损失,受让方均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之保证,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 违约金。
4、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之其它条款之规定,应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协议双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务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略)
公司收购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3. 甲方拥有白山东方制衣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白山东方制衣100%的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办理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 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0.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0.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
第十一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二 协议之生效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三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收购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3. 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 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 由___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 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 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__________(百分比)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 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 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 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 商友好解决,______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 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 有关本协议的存在、 内容、 履行的公开及公告, 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 各方各执一份, 第三份备存于_____________公司内; 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之附件
16.1 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
16.2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6.3 公司租房协议书
16.4 公司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书
16.5 公司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16.6 公司流动资产清单
16.7 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16.8 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收购合同 篇4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3. 甲方拥有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收购合同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股权持有人:持有甲方 %的股权
股权持有人:持有甲方 %的股权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
3、甲方的股权持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__________持有甲方 %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甲方共100%的股权以及甲方的办公等全部设备、设施通过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全部股权及办公等全部设备、设施(不
第一条、先决条件
1、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即应收应付款项全权由甲方负责)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转让。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
(2)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且甲方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及保证。
(3)甲方负责向乙方委托的会计、审计组织审计甲方财产、资产状况相应的财务资料,以便于乙方对甲方进行资产、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 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XX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XX公司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此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待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办理完本协议第四条及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后,由甲方的股权持有人持乙方的确认书向公证部门支取。
第四条、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事项: (1)将XX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2 )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负责办理XX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变更登记手续;
(3)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证明及享有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4)负责办理XX公司迁址手续、向乙方指定场所所有人以甲方名义租赁场地,并进行迁址、办理迁址的变更登记。租赁地为:
甲方办理本款约定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股权持有人承担。
第五条、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2)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3)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依本协议之规定,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等变更登记以及XX公司迁址等手续。
第六条、受让方之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将股权及资产转让款全额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
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等部门变更登记、迁址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XX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保证其就该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XX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的股权持有人对甲方股权、甲方对公司的资产均有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XX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⑧ 甲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XX公司的一切资产;维护XX公司公司
的现状,防止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⑨甲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按约定完成本协议第四条及第五条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担;且甲方其及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向公证部门提存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争议之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及其本协议附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 市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且对双
公司收购合同 篇6
养殖方(甲方):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羊栖菜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质量要求:产品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4-20xx)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第二条外观质量:颜色均匀,外来杂质≤5%;
第三条收购保证金:甲方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可向乙方要求支付收购保证金______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四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由甲方自付
第五条短溢装幅度及计算方法:双方收购时实秤重量为准;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甲方直接送货;地点:乙方仓库;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甲方承担;
第七条检验方法:按GB18406.4-20xx进行;检验时间:收购当天;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收购保护价为最低____元/公斤。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协商以市场价为基准价制定收购价。
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延迟交货或乙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按质论价,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合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协商解除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争议;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洞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养殖方(签章):收购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公司收购合同 篇7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为於_______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卖方为一家同系附属公司及一家联营公司为本集团两家联营公司___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____公司之合营伙伴。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得悉及确信卖方、担保人、________及_________,连同(倘适用)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一、将予收购资产
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将收购________已发行股本合共_______%。将由________收购之销售股份相当於________已发行股本之_______%。_________现有已发行股本馀下_______%由_________拥有。_________则投资於中国合营企业。
二、代价
_________就销售股份应付之代价将为_________元。代价将全数以现金支付,其中_______%订金(订金)将由_________于签订收购协议后一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_______%于完成时向卖方支付。代价乃经参考卖方至今於_________所产生投资成本厘定。代价及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经订约各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
三、先决条件
收购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a.买方及担保人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并於完成时生效;
b.买方完成法定及财务尽职审查,且各买方合理信纳()________之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及前景所有方面;及()_______各成员公司之业务,资产及财务状况於收购协议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重大逆转;
c.买方合理信纳收购协议所载全部保证於完成日期仍属真确及准确;
d.买方就订立及履行收购协议之条款取得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或任何监管机构可能规定之任何类别一切必需同意,批准或其他许可(或视情况而定,有关豁免);
e.卖方向买方交付披露函件。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收购协议各方协定押後之其他日期(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收购协议将告终止,并再无效力,而订金连同按年利率3厘计算之利息将於终止协议後______个营业日内退还买方,自此协议双方根据收购协议再无任何责任(除有关保密,成本及相关事宜之条文外)。不论上文所述,倘任何买方选择不完成收购协议,其他买方有权(但无责任)根据收购协议条款完成协议。
四、完成
待上述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收购协议将於截止日期後第_________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
五、贷款协议
於签订收购协议之同时,_________与_________订立贷款协议,据此,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提供_________元贷款,按年利率3厘计息。完成时,贷款将转换为_________结欠________之股东贷款。_________将以其届时作为_________股东之身分豁免_________偿付贷款应计之利息。倘收购协议未能完成,_________将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向买方偿还贷款连同於收购协议终止日期贷款应计之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______%之贷款。
六、有关_________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8%之贷款。因此,收购及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披露定。载有收购进一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之通函将尽快寄交股东,以供参考。
七、上市规则之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收购指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
收购协议指买方,卖方及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买卖协议。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萨________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
本公司指蚬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指完成买卖销售股份。
完成日期指截止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指销售股份之代价_________元,根据收购协议须由_________支付。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_________根据贷款协议向_________提供之_________元贷款。
贷款协议指_________与_________就贷款所订立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及一名独立第三方拥有之中外合作合营企业。
买方指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之统称。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销售股份指将由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收购之_________股本中_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_____港元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_________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XX公司。
卖方指__________________,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担保人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_________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於收购前由卖方及_________分别拥有_ ____%及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_________及中国合营企业。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乃按1.00港元兑人民币1.06元之汇率换算。
卖方(盖章):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公司收购合同 篇8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
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
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七、违约责任
八、生效条件
收购方: 被收购方:
年 月 日
附件(略)
公司收购合同 篇9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
3、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收购合同 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之义务
5.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5.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5.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受让方之义务
6.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6.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6.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 、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9.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9.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之生效
10.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收购合同 篇11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世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克毅,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春扬,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胜路134号泰合广场30-31层。
法定代表人邓贵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明,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葵,湖北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龙公司)与被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三峡证券)收购中介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克毅、傅春扬,被告三峡证券的委托代理人许明明、徐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了一份《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聘请被告作为财务顾问和服务中介收购上市公司,由被告推荐选择符合原告收购要求的目标公司且保证原告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收购成功,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则应支付另一方100万元风险责任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但被告直至协议届满后,仍未能为原告选定可供收购的目标公司,致使这一收购业务失败。于是,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风险责任金、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属居间合同,被告在此协议中处于居间人地位,仅起中介介绍的作用,该协议中确定的通过被告的中介作用促使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之日为收购成功即中介成功,中介不成功,被告不存在向原告赔付100万元风险损失补偿问题,被告严格按协议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选择并推荐了符合协议要求的目标公司即新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提供中介服务应尽的义务。本次收购不成功也并非被告的责任,其原由在于政府的行为即不可抗力因素,并且原告在此次收购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被告在事后退还了原告预付的20万元中介费,但并不表明被告自己承认违约。有鉴于此,被告严格按协议履行了中介义务,选择并推荐了符合协议条件的目标公司,提供了必要的中介服务,为此次收购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公关工作。在此次中介活动中,被告共支出费用210280.94元。为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10280.94元,并承担反诉费。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依据此前由被告三峡证券投资银行部提供给原告关于《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壳上市建议书》为基础,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聘请收购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通过中介服务,选择并推荐在1998年内原告控股后可实施配股、且流通股占股本的比例达4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原告取得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成功改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取得更改目标公司名称的权利,并在1998年6月30日前收购成功。原告聘请被告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在此次活动中充分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配合被告开展工作,负责筹措本次收购所需的全部资金。如收购成功,原告被告在1998年作为原告控股上市公司的配股主承销商和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地位。协议约定,本次收购中介费用包括中介人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公关费用、差旅费,以委托人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签署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金额的3%收取。原告分三期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预付人民币20万元,余款的70%在收购成功之日起两周内支付,剩余款项在原告资产注人目标公司后两周内一次付清。关于协议的执行,双方还约定,如果在协议存续期间,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已经或可能对本次收购行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双方可协商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协商解决方案;如非因中介方原因、非第三方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执行,则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收购中介费用,并需另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被告方的中介服务补偿;如非因以上因素导致本次收购不成功(包括超过约定时间),中介方应返还委托方已付的全部中介费,并赔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委托方的风险损失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2月23日向被告预付了20万元中介费。被告为原告制作了一份《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项目建议书》,依此建议书,确立了以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并通过收购新华百货商店的国有股权达到买壳上市洽谈计划,计划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被告先后两次赴银川进行收购洽谈。通过公关工作,促使银川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办考虑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资产转让问题。1998年3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以转让新华百货母体国有资产实质上涉及上市公司发起人新华百货商店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应执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条的规定为由否定了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转让,致使被告为原告制订的通过收购新华百货商店国有股权的买壳上市计划落空。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促成原告与新华百货商店达成任何有关收购国有股权的书面协议。合同期满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于1998年7月7日将20万元预付中介费退还了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了反诉,本院连同本诉进行了合并审理。
另查明,根据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8)32号文“关于同意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复”,现“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武汉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批复的日期为1998年9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签约时,提供给原告有关收购股权的建议书,买壳上市建议书,工作日程安排表,银川市体改委有关文件以及原告支付中介费的支票凭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聘请收购中介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未将己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约定被告必须促成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不超过一定期限。被告在履行过程中,虽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但最终未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致使原告的买壳上市计划落空。此外,被告所选择的目标公司即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符合合同关于目标公司的条件,作为该上市公司的发起之一的银川新华百货商店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3年内是不能转让的。故被告在选择目标公司方面也存在过错。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该合同是居间合同,在此协议中仅起联系和媒介作用,但这一辩称显然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符,协议虽名为中介协议,但其内容与居间合同的特征相背,被告在协议中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联系和介绍活动,而且通过中介活动达成最终结果即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为此制订详细的工作日程表,约定了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和风险保证条款以及有关制约双方履行义务的条款。因此,从合同约定内容及协议签订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被告在此协议中的地位不仅仅限于居间人的身份,被告以居间合同为由提出的抗辩和反诉均不能成立。被告没有遵从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中约定的风险损失补偿应认定为违约条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被告认为协议未能履行主要在于政府行为,属不可抗力事因的抗辩,也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从本案事实来看,无论是买壳上市抑或是收购控股股东的股权,均会牵涉到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上级机关的批准问题,因此,协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应视为被告在此协议中应尽的义务,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上市建议书和购买股权建议书中也表明被告在缔约前对这一工作难度和风险已有所预见;从法律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来看,有关政府部门对某些交易的合法监管行为并不构成一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而予以免除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风险损失补偿承担违约责任,其反诉请求和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和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峡证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神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驳回被告三峡证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被告三峡证券承担(此项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支付违约金时一并付给原告)。反诉受理费5660元,由被告三峡证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