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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于劳动合同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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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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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 liuxue86.com - 劳动合同 】

  当今基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都深植于大众的心中,在我们的生活或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保护双方知情权的一种途径,你知道相关的合同协议具体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栏目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欢迎学习和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劳动合同 篇1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适于以上情形,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 ( 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 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 签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届_______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山东XXX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XXX

  电话:188XX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先生

  乙方(劳动者):XXX

  电话:135XXXXXXX

  住址:济南市历城区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律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4月10日;

  2、本合同包含3个月的试用期(自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7月10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济南市历城区数码港大厦D座601室。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财务部门担任会计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300元加绩效考核,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每月的28号。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律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20xx年4月10 日 日期:20xx年 4 月 10 日

关于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生产)需要,聘用乙方为企业试用职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为3个月,自月 日起至 年月止。试用期 元。可分下列情况:

  1、试用期表现突出,经考核后可提前转正;

  2、试用期满如果能力尚不能胜任,将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试用期;

  3、试用期间如因品行不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无故旷工者,将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4、试用期间,试用人员如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决定解除试用关系的,可自由提出辞职在甲方找到员工顶岗后方可离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5、试用期前因任一方原因解除试用关系甲方将根据以下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二、乙方在甲方从事务,试用期工资为元,试用期间暂不享受正式员工的保险福利。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四、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厂区和住宿区;

  2、乙方在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3、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乙方住房,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包括水、电、燃气、电话等费用,乙方有义务保护好住房内的一切用具,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

  六、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论,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七、本合同双方严格履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三、劳动报酬

  第七条

  养护工

  工资标准为每月元。

  四、劳动纪律

  第八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关于劳动合同 篇6

  甲方: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古锦流石仔加工场

  乙方:

  身份证号:

  一、合同期限

  从20xx年 1 月 10 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含试用期30天,本合同期满,双方未正式书面签约,则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和解除。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职务或工种。

  2、乙方应履行甲方制度的岗位职责和流程要求,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执行甲方的指示、命令和随时分配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岗位职责要求。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领取劳动报酬,其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每月20日前为甲方发放员工上月工资的日期,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公之于众。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管理技能。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2、甲方因调整生产、销售管理任务和部门职能安排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违约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及公司公示的其他通知、公告;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5)《劳动法》和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乙方未按约定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的一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按劳动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若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例如培训费、福利费、商业秘密损失等),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节假日期间需要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同时可领取加班费。

  2、实行定额工资的甲方员工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2、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当地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申请应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二0xx 年 一 月 十 日 日期:二0xx 年 一 月 十 日

关于劳动合同 篇7

  国务院9月3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xx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今年上半年,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最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了审计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进一步做好20xx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督促和检查整改情况,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推进预算公开。要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去年11个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公开范围。会议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认为,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劳合法实施条例》。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及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关于劳动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 年,自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_______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 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 ,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 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竿动报酬的;

  2.甲方以、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 ,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 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 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20__年__月__日

关于劳动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及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为___________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元/月。或者实行计件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__。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双方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 :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关于劳动合同 篇10

  一、关于调岗

  1.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否则属于违法。

  二、关于降薪

  1.单方变更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2. 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即: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降薪。否则属于违法。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除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如果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公司破产或者解散,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你自20xx年1月以后在其公司每工作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待岗

  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3、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4.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

  业发给生活费。’

  六、关于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关于年休假

  1.《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八、关于社保缴费不足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

  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益。

  九、关于公积金缴费不足

  1.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关于失业证明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些损失都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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