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合同(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公证、诚实信用、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本着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培训等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1、课程题目:《》。
2、课程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天。
3、授课讲师: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讲师”)。
4、课程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课程地点:具体地点甲方在开课前5天通知乙方。
第二条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课酬:甲方支付乙方培训费用共计大写:______
____整(小写:元)。
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履行受托事项。企业员工培训服务结束,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甲方于15日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讲师负责根据甲方客户提供并确认的课程需求,做好充分课程内容准备,履行备课和授课义务。
2、乙方讲师应当按照双方事先安排的时间、地点准时授课。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将确认的需求提供给乙方,同时提供公司及受训学员的相关信息及要求,以保证课程内容更加有针对性和授课讲师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授课内容。
2、甲方负责提供培训地点及培训设施的准备,一般包括多媒体投影仪、麦克风、音响、白板、白板笔、白纸等教学授课设施。
3、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乙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乙方讲师课酬费用,以转帐的形式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的形式给乙方。乙方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关于后续合作
1、培训结束后,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方有维护对方知名度、信誉的责任,并允许对方在对外宣传报道中披露对方有关信息。
2、甲乙双方将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乙双方确认许可,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提供给受训学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3、在甲乙两方签订合同起至合同结束期间,乙方讲师不得私自与企业(包括甲方)进行合作以维护甲方的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讲师不按时授课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支付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延期一日,支付培训费用总额的0.5%。同时,乙方将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3、本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培训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任何一方违约,均不属于违约,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中的协议条款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如违反此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为长期有效。
第八条争议处理
1、如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关于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取消、变更或者推迟培训项目的,则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培训结束)当天。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
员工培训合同(篇2)
甲方( 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员工) 姓名:
身份证住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 工作) 需要,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 省 市。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地点,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二、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 一)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完成止。
如果甲乙双方另就服务期有约定,本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自动延续到服务期结束为止。
(二)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如乙方不提前通知,需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_____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乙方确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月。甲方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甲方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每月 日为发薪日,甲方应于发薪日计发当月/上月工资。
(三)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一)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甲方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建议或批评。
(三)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甲方薪酬制度支付乙方病伤假期间的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并依法支付假期的工资。
(五)甲方制订责任薪资与奖金、绩效考核等制度,有权核定和计发相关福利性奖金,福利性奖金是甲方将部分盈余部分以奖金形式回馈员工,为甲方的福利政策,不同于月工资,非甲方之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乙方以任何原因离职均视为对预期利益(如尚未计发的奖金等)的放弃。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和奖罚。乙方认可甲方已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工作。
员工培训合同(篇3)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住址:
送达地址:
根据《_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种).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省市。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地点,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本合同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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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合同(篇4)
公司员工聘用合同(最新版)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
民族: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公司员工聘用合同(最新版):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 日至年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月 日至年月 日止。
(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每月(每季度、每年)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 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 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 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乙方连续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员工培训合同(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培养和提升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为本公司优秀骨干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员工可根据工作和时间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
如乙方愿意接受并参加此次甲方提供的培训,需就培训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培训时间与地点
1、此次培训为期天,培训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培训地点。
二、协议期限乙方参加完培训之后,及时返回并回到原岗位上继续工作,服从甲方安排。
此次培训后双方的约定服务期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未达12个月,乙方为甲方服务的期限由原劳动合同中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延长至年月日止。
此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培训总费用甲方为乙方此次培训共支付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培训期间须服从甲方管理,并在培训结束后,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整。
2、培训期间,如乙方出现下述两种情况,甲方可提前终止培训,并按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总额。乙方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法令及规章制度。由于乙方个人原因中途退出培训。
3、在培训期间,乙方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政府有关法规及甲方有关政策执行。
4、在协议期间,乙方如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为甲方服务,有权向甲方提出辞职,但乙方须赔偿甲方培训费用。
赔偿办法将根据甲方所付的总培训费用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有效期的未满部分按日比例计算。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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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认识。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员工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我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员工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员工不发生约束力,员工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员工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员工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员工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争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时向员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员工就业,员工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
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员工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员工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置员工档案或不办理有关手续,员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员工无法就业而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问题。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员工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员工经济补偿的除外。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员工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