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又规范的申请书是什么样的呢?申请书是一种专用书信,因此他也必须按照书信的格式来行文。考虑到你的需求,我们特意整理了“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附范文”,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附范文【篇1】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你院受理的申请人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证人基本情况及待证事实如下:
1。(此部分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以及待证事实)
2。
3。
(如果有多个证人,分别列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附范文【篇2】
一、证人资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 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谈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二、出庭作证程序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证人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及法庭询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一套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 、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 、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 、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 、证人陈述作证;
7 、交叉询问质证;
8 、法庭补充询问;
9 、证人退庭。
三、注意事项
1、 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2 、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程序证人到庭后,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向法庭交验身份证。核对是否就是被申请出庭的证人,该证人开庭后是否在法庭内旁听了已经进行的庭审。并询问其他各方对证人上述情况有否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上述内容是介绍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内容的,首先先介绍了证人资格审查,先确定该证人是否符合证人资格,然后介绍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上述内容中程序是按顺序进行的,每一步都不能漏掉,有了上述内容的理论依据,大家就可以知道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该如何走法律程序了。
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附范文【篇3】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要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话,那么对其之前所做的证言,就有可能不采纳。当然,现在科学技术那么发达,其实并不一定要求证人要出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那么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也是可以不当庭作证,而是通过远程视频来作证的。
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附范文【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因此,当遇到了民事问题的时候,一般是很难处理需要有一些人证来帮忙的,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等状况一定要良好的,最重要的就是是真的能讲出事情事实经过的,因为这是一定要出庭作证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