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中国矿业大学;部标代码:10290;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类别为普通本科生(含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内地班、西藏内地班、高水平运动员)、对口单招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接受校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有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管理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和新生资格复查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由本校教师和干部组成的招生宣传组,派赴有关省(市、自治区)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学校不把任何涉及本科招生工作的事项委托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醒考生及家长谨防招生诈骗。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依据总体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所具备的教育教学资源情况,国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对我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2012年本科招生计划为6520名,招生来源计划编制时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综合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安排。在通过教育部核准后,公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中以及相关的官方网站上,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九条学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1)录取符合条件的保送生和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2)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水平运动队员;(3)解决部分省(市、自治区)因以A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较多,出现录取分数较高所带来的不平衡问题;(4)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生;(5)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地班考生。
第十条学校部分专业继续试行按学科类别招生,实施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在新生入学两年后,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志愿及学院有关规定,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开展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该省招生计划总数的110%以内。
第十三条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的投档分相同情况下,按照数学和英语两门课高考分之和择优录取,江苏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考生志愿分布设定专业级差,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以后各专业志愿级差均为1分,级差分计入投档分后排序。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未被录取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分数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江苏省考生报考理科专业和文科专业“选测”科目分别指定为物理和历史,等级须达到B+以上,另一门“选测”科目不做要求,等级要达到B以上;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省考试院规定执行;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学校指定的选测科目等级达A+的考生加2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1分,考生自选测科目不加分。选择性招生录取标准执行省考试院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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