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本科生按“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模式培养,毕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校址: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草堂镇(草堂校区)、西安市幸福路中段109号(幸福校区)。学生就读校区由学校按照现有资源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调阅档案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省份的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
第十三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内蒙古考生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B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艺术设计、工业设计、雕塑、摄影、会展艺术与技术等五个专业的录取原则:
A.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 + 校考成绩×40%。
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工业设计依据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其余专业依据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40% +(编导类统考成绩/编导类统考总分)×100×60%。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编导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3、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40% +(校考成绩/专业总分)×100×60%。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省联考E1专业合格且在我校招生类别范围内,学校按其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专业的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并视考生志愿和学校实际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保送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理工类4500元/学年;管理类4500元/学年;体育类4500元/学年;外语类4500元/学年;文史类3500元/学年;艺术类9000元/学年;雁塔校区和幸福校区住宿费800-1200元/学年,草堂校区住宿费1200元/学年(暂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29-82202288,029-82205014(传真),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xauat.edu.cn,邮箱:zhb@xauat.edu.cn。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择优标准的具体细则按《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的补充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