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伊犁师范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764。
第三条 学院地址:伊宁市解放西路298号,邮政编码:835000
第四条 学院性质:伊犁师范学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伊犁师范学院是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学制为四年(少数民族学生增加一年汉语预科),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电子注册伊犁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条 伊犁师范学院与南京大学联合培养的应用物理学(凝聚态物理)专业,在本科一批次中录取,学生在伊犁师范学院就读,由伊犁师范学院负责学籍注册,期间南京大学选派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讲授核心课程,其他课程由伊犁师范学院统筹安排,优秀学生可前往南京大学插班学习。毕业和学位的审核由伊犁师范学院和南京大学对学生共同考核。对通过双方考核的学生,南京大学在伊犁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与伊犁师范学院联合培养;对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其毕业资格相关事宜按照伊犁师范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伊犁师范学院普通高考招生为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类别均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伊犁师范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院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伊犁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最终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审核后,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发布在每年的《招生与考试》丛书第三册上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本省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相关专业需参加我院组织的校考加试,特殊原因异地可参照本省的统考成绩或者重点大学艺术加试成绩,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伊犁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术科考试成绩(美术类参照自治区统考和校考)和文化课成绩的比例(6∶4)折合成总分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 伊犁师范学院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二批提前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专科提前批次和专科一批次。
第十五条 伊犁师范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伊犁师范学院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在区外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才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区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100分以上(含民考汉)。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需达到110分以上(含民考汉)。汉语言类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需达到100分以上,民考汉不低于80分。民语言类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需达到60分以上。民语言类报考汉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需达到90分以上。
第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伊犁师范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及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学费收取标准:本科英语、俄语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本科兼招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与南京大学联合培养学生执行伊犁师范学院收费标准。专科英语教育专业35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29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300元/生·学年,专科兼招专业收为33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双语班的考生进校后需进行国家MHK摸底考试,符合要求的可进入专业班学习,不符合要求的需进行一年预科。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各类奖学金、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伊犁师范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298号 邮编:835000
联系电话:0999-8137391 传真:0999-8137391
网址:http://www.ylsy.edu.cn E-mail:ylsyzs@sina.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