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国防生与军队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部队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的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分配到军队指挥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一、报考国防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2、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的要求,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部队分配。
3、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4、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2012年8月31日,即1992年8月31日后出生)。
5、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的要求。
二、国防生的报考程序和录取办法
1、考生填报志愿时,在提前批次填报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招生专业。
2、报考国防生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并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政审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武装部或派出所组织,考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审合格者参加省军区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省(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重要依据。
3、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军队驻高校选培办协助。政审、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招生地区的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参加国防生的录取。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身体素质好的特长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不影响其他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
4、国防生新生入校后,哈尔滨工程大学和选培办要在15日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经复审复查合格者,哈尔滨工程大学、选培办和学生本人三方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确认国防生资格。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国家规定予以退学。
三、国防生的学习、管理和待遇
1、国防生在校期间的管理以高校为主,选培办协助。在学习课程安排上,与本校同期入学学生的基础课、专业课相同。选培办组织安排国防生进行军政教育训练。国防生在校期间要学习军政理论课,部分课程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集中军政训练主要利用课余、双休日和寒暑假部分时间进行。校内训练由选培办组织实施,校外训练由军队院校和部队承担。国防生除军队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选培办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其中学费补助5000元,生活费补助5000元。
3、国防生毕业当年经军队驻高校选培办批准,可以报考军队院校以及驻有选培办高校的研究生。如被录取,办理入伍手续后以军队干部身份继续深造学习。获得地方大学研究生学习机会的国防生,先到军队工作两年,然后再到学校学习(学校按规定为其保留学籍);获得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习机会的国防生,可直接就读;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军队发给工资,仍享受军官的各项待遇。
4、国防生到部队报到后即为军队干部。其职级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满后,按副连职(或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中尉军衔;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正连职(或专业技术12级)授予上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正营职(或专业技术10级)授予少校军衔。
四、国防生的违约
1、除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因素外,甲方(军队)、乙方(高校)因主观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构成违约。
2、丙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策略,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
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违反校规校纪或者国防生管理
理规定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
③未经甲方审批同意,擅自办理转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出国留学、结婚和报考研究生等事宜。
④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军政训练,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情节严重。
⑤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拒不服从甲方和乙方毕业分配,或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教育无效。
⑥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军政训练考核不合格,体检不符合军队要求,未能达到培养目标。
⑦经甲、乙双方考核鉴定,确认不适合继续作为军队干部培养对象。
五、国防生的违约处理办法
1、甲方未按规定为丙方提供国防奖学金的,丙方有权解除培养协议。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违反本协议帮助丙方办理转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出国留学、结婚、推荐免试和报考研究生等事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丙方构成违约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①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取消丙方国防生资格。
②有第四条第二款第1、2、3、4项情形的,由乙方对丙方作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有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情形的,乙方不为丙方出具报考研究生、出国留学或者录用为公务员、国企职员等证明材料。
有第四条第二款第1、2、3、4、5项情形的,在协议解除后的30日内,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缴纳规定数额的违约金。
③有第四条第二款第6项情形的,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军政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丙方须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伤病不符合军队体检要求,丙方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④有第四条第二款第7项情形的,由甲方视情况确定丙方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和追缴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