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木地板合同书”推荐内容。
伴随着时间推移,社会不断的进步,越来越多人学会签订合同,合同是权利受损救济的有力证据。那在我们制定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吗?下面,出国留学网的编辑为大家整理的“木地板合同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木地板合同书 篇1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工程名称、供货地址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供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合同金额等
产品的名称、品牌、数量、单价、合同金额如下(允许数量+5%):
1、
合同中地板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按双方测量的实铺净面积 再另加安装损耗2%进行结算。
第三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条件执行
1、 地板品种、颜色及表面的油漆效果按双方确认并封样的样板为准,产品为天然材料略
有色差为正常现象。保证每套房地板饰面颜色基本一致。
2、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所要求合格。
3、乙方必须提供供货产品的生产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
4、铺装方法: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货时间及铺装计划
1、 交货及铺装时间:具体交货时间为______年月日 至_____年月日
止,可分批交货,铺装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现场出现未具备施工条件或存在间断停电、交叉施工等施工限制的情 况的,工期相应顺延。
2、甲方如现场环境、无铺装条件等其他情况要求乙方推迟供货的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验收方法
1、货到现场后由甲方委派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定数量、规格、品种。
2、对基层地面甲方应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方可交付乙方进行施工。
3、乙方在地板铺设时,甲方应保证不与其他室内施工项目交叉混合施工。
4、乙方每套施工完毕后负责清洁并通知甲方一周内进行验收,双方对铺设质量、数量给予确认,并办理验收签收交接手续。若甲方两周内未予以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赔偿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付乙方货款总额的 即人民币
2、 地板全部铺装结束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小业主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支付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
3、 如甲方不能按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货款的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赔偿给乙方作违约金。
4、 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和铺装的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赔偿给甲方作违约金。
5、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付款数目相当的国家正规发票,开具发票单位应与收款单位及签订合同单位保持一致。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应负责任:
1)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2) 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工地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3) 在本层或本户内提供铺装时必用的施工用电。
4)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详细施工方案图纸。
5) 甲方应负责与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的配合、协调事宜,保障工程施工进度。
6) 甲方应及时对已铺装完成的地板进行验收和相应成品保护。
2、乙方应负责任:
1)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地板铺设方式、工艺步骤、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安装等。
2) 乙方施工人员听从和接受甲方和工程监理方合理建议和要求,遵守工地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3) 乙方服从甲方的施工进度、工程要求、质量控制、成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4) 乙方应做好现场施工材料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货物所有权、合同生效、合同争议
1、当乙方未收到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期间乙方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交付给第三方。
2、本合同为双方盖章并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时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补充
协议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帐号:
木地板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受买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木地板买卖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地板。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
质量(技术指标):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定金与预付
签定本合同时,乙方承诺向甲方交付:
1.定金_____元;
2.预付款元。
第三条产品验收
1.验收人员:由乙方指定人员对木地板进行验收,货物质量需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
2.验收时间
3.验收方式
4.验收地点
5.验收如发生争议,采取以下解决方式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及结算方式
1.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货方式与风险转移
1.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交货方式:
(1)卖方送货
(2)买方自提
2.木地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所有权转移时起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同意使用者,按质论价,不能使用的,甲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此延误交货时间的,甲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向乙方偿讨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注:木地板属天然材料,自然性色差不预更换)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乙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乙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乙方需要而甲方不能交货,则甲方应付给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3.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规定时,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4.木地板属半成品商品,只有通过科学的安装方法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商品,甲方对所售地板实行安装的,保修期为一年,安装费另行协商。安装部分如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甲方应及时维修或重新安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标准的,应按变更部分货款总值的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退货的,应由乙方偿付甲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甲方不同意退货的,乙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乙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甲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付款总额的承担逾期交款违约金。
4.合同签定后如甲方送货,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乙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违约金。
5.乙方自行施工安装的,甲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费用另行协商。乙方擅自改变安装程序造成损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重大变更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乙方协商。
第八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可要求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承担一切损失。
2.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不受影响。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否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木地板买卖事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共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木地板合同书 篇3
供方:(简称甲方)需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购销模板规格915x183,价格43,方木规格标准格,价格、规格以供货单为准。
二、乙方地址: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首次付款时间:货到一半,二次付款时间:8层付总款的80%,余款封顶后付清。
四、以上单价不含税金,如需开发票,税金按总金额的4%计算。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模板,保证乙方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重复使用6次,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开胶、脱层现象,小于5%的应视为正常,大于5%的甲方应负责调换,不能调换的应协商补偿,不得推脱责任。
六、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付款,时间为7天,如果付款时间向后延误超过一个月,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未付款的10%作
七、甲方向乙方供货时,乙方指定收货人为签字为算,其它人除乙方负责人外,不得随意签名打条。
八、签定合同时,乙方需要提供负责人、项目经理、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峻一份。
九、若双方发生纠纷,在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供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乙方负责人(需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木地板合同书 篇4
甲方:
乙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本合同签定时现行国家标准。质量三包。
1、木方:保证断面尺寸按规格足尺,无边材、次材、无弯曲材,且按甲方要求定尺长。
2、竹胶板:保证其层数在九层以上,酚醛胶,内无次材,保证断面厚度按规格足尺且厚薄必须一致;竹胶板周转六次不分层。
三、交货地点:__________,并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四、运输费用负担及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担(单价中包括装卸车费、交通及其它所有费用)。且货物运输途中、进出施工现场及装卸车等,所发生的安全等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分别按上述木方、竹胶板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乙方送货车辆至甲方工地后,按甲方材料签收员指定的地点码墩堆放整齐且便于点数,全数接受甲方材料签收员的检查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同时,乙方不合格品作退货处理,由乙方负责运回(费用自理)。
六、合理损耗及计量:按甲方现场材料签收员签收认可的数量且有财务会计确认签字的送货单为结算数量依据(但施工完工后所剩且未动用的木方、竹胶板数量不得作为结算数量依据,由乙方负责自行运回,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但必须结合业主的付款情况),并按《批量材料付款程序》付款(附后)。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派专人根据甲方用量情况,及时与甲方工地衔接,补充货源,在材料采购员通知后的十二小时内保证货物的正常供应,如不能保证工地需用量,甲方有权采取其它手段调货,所发生的高额费用(即全部差价金额)从乙方所送货款中扣除。乙方必须遵守上述供应外,还应考虑其它不良因素的正常供货(不可抗力事件除外),如不能正常供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均从乙方总货款中扣除。
2、如货物在质量上出现严重的问题,且乙方不及时按甲方的要求第一时间调换的,或在数量上弄虚作假,一旦被甲方发现,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拒付所有款项(此款项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
3、在供货过程中,如送检样品与供货木方、竹胶板质量不符时,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的全部货款,因材料原因导致甲方出现质量问题的,按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4、若竹胶板达不到六次周转而分层裂开,甲方将扣除其竹胶板总货款的40%,或拒付其全部货款剩余金额。
5、此合同签定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拒付所有款项。
九、合同生效期限:自合同签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当日所送木方、竹胶板全部送货单(红联)必须于第二天下午五点之前交甲方财务会计确认签字,否则,未签的票据不得办理结算;要求送货单每月至少汇总对票一次,甲方完工通知停送后,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将所有票据与甲方全部对清,未对清的部分乙方自行负责。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贰份(项目部、财务各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木地板合同书 篇5
(20xx)鄂江夏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吴建兴。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原告吴建兴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作出的(20xx)第314号《行政拘留决定书》,于20xx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本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于20xx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兴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兴负担。
审判长陈玲霞
人民陪审员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