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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方案 篇1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江门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场地路灯、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帐,定期向业主公布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
业主如在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将公共水电费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3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自行修复了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第二十二条 业主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2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每户不少于3张小区出入证(含IC卡),机动车按一停车位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江门市物价局
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门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价〔2004〕41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物业收费方案 篇2
盐城市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调价方案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调研论证,结合成本监审、市场现实、周边标准等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提出如下调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不断,严重影响社会 和谐和民生幸福。房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确认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和物价部门在备案中确认的标准存在“两张皮”现象。省里的文件规定电梯、二次供水、公共照明等能耗费用属于代收代缴费用,必须单独立账、按实分摊、及时公示。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房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过程中,已将能耗费用和公共服务费用捆在一起,并以合同形式明确。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时就遇到很大麻烦和尴尬,不得不被动地、人为地将招投标合同中打包的收费标准进行拆分。这种情况,无论是在政策解释答复还是在价格督查工作中,都遇到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很难让各方都理解、都满意。
在调研中发现,价格部门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收费公示时,物业企业几乎一致认为盐城市区的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压得过低,跟不上物价、劳动力成本等涨幅,不够实际支出,企业只得用能耗分摊部分多出来的费用抵充公共物业服务费的不足,所以无法按实分摊能耗费用。省里规定的“能耗费用按实分摊、-1-
如实公示”政策根本无法落地,成了价格部门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工作中最棘手的难题。
二、定价依据
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2.《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三、现行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市区目前执行的物业公共服务收标准,是2011年市物价局与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
而现实中的招投标价格,多层大都在0.5元以上,小高层、高层大都在1.2-1.5元之间,1.4元附近最集中(大多数都包含了能耗分摊)。大多数小区的公共服务费用足了20%的上浮空间,尚未发现哪家小区物业费标准下浮的。新小区物业服务档次绝大多数是五级,四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标准极少。
四、成本监审情况
10月16日,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完成市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书》(盐价本监〔2013〕6号)。该《报告书》中的成本监审结论是:
2012年度,被监审的物业企业每月每平米平均物业服务成本:一档0.23元、二档0.29元、三档0.40元、四档0.56元、五档0.75元。
其中五档物业监审的是钱江方舟和香城美地两个小区。五档
小区多为高层、小高层,计入电梯、二次供水等设备的检测维保等费用,成本在0.85元左右。
五、周边地区收费标准
六、市区近3年来物业招投标价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七、征询意见情况
12月17日,我处与房管局物管处一起召开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座
谈会,讨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调整标准问题。悦达、仲源、众诚、康居、万通、恒源等6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市场物价、劳动力成本上涨的综合因素,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在1.3元以上(五档标准),物业企业才能正常运行。
12月20日,我处召开盐都、亭湖、开发区、城南4个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各区局对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大家认为要改变当前招投标价格和备案价格“两张皮”的尴尬局面,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势在必行。但业主最大的意见并不是收费标准的高低问题,而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是否达到的问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该随市场实际适当动态调整,但物业服务要相应提升,这方面需要有人监管。招投标价格基本是市场形成的,可作调价参考。
从多次调研和平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情况看,很多业主对现行的收费标准都认为高了,大多数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了五档的钱,但提供的服务却达不到五档的标准。
七、处室意见
2011年、2012年、2013年高层(含小高层)招投标均价
分别乘以10%、30%、60%的权重系数,得出2014年招投标参考平衡线为1.36元。减去0.25-0.30元的平均能耗,物业公共服务费为1.06-1.11元。考虑到可有20%的上浮空间,也考虑到2014年可比2013年略高点,建议将2014年的高层(含小高层)物业公共服务费定为1.0元/平米·月。
以五档为例,1.0元上浮20%为1.2元,加上0.25-0.3元的能耗分摊,物业费用共在1.45-1.5元之间,与2013年招投标最高价1.48元基本持平,物业企业应该能接受此招投标市场形成的价格,业主交纳物业费用总额也未明显增加,社会反应应该比较稳定。
服务价格处
2013年12月24日
物业收费方案 篇3
【法规名称】 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对西宁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布部门】 青海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房字[2000]044号
【颁布时间】 2000-03-17
【实施时间】 200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8221什么是编号?
【正文】
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对西宁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准的批复
西宁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西宁立安物(2000)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西宁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盐庄住宅小区、六一桥、黄沙路、滨河路综合商住楼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盐庄住宅小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0元;
2、六一桥、黄河路、滨河路商住综合楼: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25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二、供暖热(水)收费
1、盐庄住宅小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扣减公用分摊面积,下同)2.8元;
2、六一桥商住综合楼: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8元,商业用房2.95元。
3、供热水:理发、浴池、居民住宅每吨6元。
三、停车收费(见下表)
标准备注标准备注
轮车购月票20元/辆
四、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以及收费后提供的管理服务等,依据青价房字(1997)第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接此批复后,速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交费登记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自办理《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