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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1)
第二十九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五)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七)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构)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3)
4、在完全无瑕疵的履行完乙方的合同义务之后,乙方依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5、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审查广告样稿。广告样稿必须经广告审查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并记录在案存档,乙方应对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审核其广告内容,无论从内容、外观、图文等方面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若发现其内容不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或侵犯其他第三人权利,应于收到审核画面起一个日历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收到审核画面时间以乙方签收时间为准,若逾期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总额 2 %的违约金。甲方将签字确认的广告画面交与乙方后,乙方应予以签收并加盖公章,并于签收之日起两个日历日内予以发布。若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发布广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本合同的相关版权归甲方所有。
6、乙方应当及时维护发布本户外广告的相应设施,确保广告发布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广告内容发布的正常效果,具体标准为550灯布、4pass以上喷绘,喷挂的效果样本需经过甲方书面确定认可。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发布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履行本合同乙方项下义务的行为。
7、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书面提供户外广告发布的数据资料。并承担本广告发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若广告媒体引发的任何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意外伤害的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两年以上。
(一)在乙方完全无瑕疵履行合同义务之后,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履行,每逾期一天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因发布延迟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赔偿。如延迟发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实现。
(三)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四)乙方未尽法定和约定的审查义务,而导致甲方误提供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负责甲方广告媒体的版面以及灯光等设施的损坏维修和日常保养。乙方应于损毁事件发生时或接到甲方作出修复通知的一个日历日内完成修复受损的广告面等;同时,乙方应当保持广告媒体构架及喷绘广告画面的完整无缺、美观清洁,并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乙方未能在故障发生后的一个日历日内修复发生故障影响广告发布效果的广告设施和画面内容,应按照发生故障的广告日期数每个日历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广告发布期内,乙方应保证广告牌不间断发布,七日以上中断发布且乙方未出具书面合理的理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实现。
(六)因乙方未尽法定和约定的审查义务造成发布的广告规格、内容错误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七)乙方违背本合同,致使本合同被解除或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本合同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
(九)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把本合同广告位售于其他方,如乙方将广告位售予第三方造成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作为违约赔偿金。
(十)本合同的保密及违约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一)因重大社会活动或事件等特殊原因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的,可由甲乙双方另行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为道路、市政或广告媒体所在建筑物需要进行维修或者其他任何非不可抗力原因必须暂停发布广告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告知暂停发布广告的原因、时间及恢复时间。乙方须于广告发布期限满后补偿因停止发布相应的时间,若无法逾期补足发布天数,或者发布时间具有特定性,逾期发布对甲方已无商业价值,双方以实际发布时间计算广告费,乙方将多收款退还甲方。若乙方未在一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由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媒体附近建立起任何新的建筑、房屋或其他广告媒体使该广告媒体的外观或其他视觉效果受到影响,以至该广告媒体对甲方而言不再适宜发布广告或达不到广告效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经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政府部门将该广告位列入拍卖或广告表达形式、大小尺寸改变,双方以实际发布时间计算广告费,乙方应将多收款退还甲方。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重新获得该广告位,并应向甲方书面汇报相关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协助效果,未做出书面汇报导致甲方未重新获得该广告位的构成根本违约;如该合同实际发布期未满一个月因政府原因被拆,则乙方需在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日历日内返还所有预付广告款。
(二)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应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三)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工作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缆合同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1项目(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应按《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上述证件,委托方提供相应证件,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委托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合法,承接方有权拒绝。
1.2发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尺寸大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发布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向承揽方赔付违约金,超过合同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的________%赔付违约金,
2.2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向委托方赔付违约金,不能按合同履行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赔付违约金。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解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有效人签字后生效。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4)
广告主名称(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签订协议收到甲方预付款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_______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喷绘小样。
双方商定广告版面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签约时甲方提供广告版面设计光盘一式__________份。
2.乙方按甲方意图设计,经由甲方认可。
(以上价格含制作费、场地费、发布费、电费、维修费、政府审批费用等)。
1.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计__________元)的定金。
2.广告发布后经验收合格一个周内,甲方付清第一年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计__________元)。
1.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修复坏损灯具。
4.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发布。
4.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线路、灯箱等的保养维修工作。
6.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委托代理人在本协议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最优广告服务 公司与 公司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有关户外广告的发布、维护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广告媒体要求:
媒体尺寸:长:12.5米+25米+12.5米 高:8米 广告发布面积400平方米
二、广告画面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甲方提供画面设计,设计样稿经甲方确认签字后,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发布。乙方只承担首次上画费用,若需多次更换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负责提供广告画面的制作文本和光盘。
2、甲方提供的画面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
3、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广告的发布。
4、乙方负责甲方发布期内的广告媒体的维修、维护,保证发布期内每日日落后平均亮灯4小时,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及省、市重大活动期间,保证亮灯至午夜24:00;乙方保证画面的完整、清洁、效果美观,如出现故障,保证在48小时内修复,修复期间租期顺延。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广告正常发布,如政府拆迁、地震、风暴等,乙方将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尽快修复,广告租期顺延,如不能修复或发布,乙方将按未发布天数返回甲方已付费用。
5、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广告发布所需的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6、如在广告发布及乙方安装画面过程中,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因广告画面坠落而损坏第三者物业致使第三者损失或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年,从XX年 5月20日起至XX年 5月20日止。
媒体发布费 万元/年(人民币大写: 万圆整/年)。媒体发布费包括媒体拍卖费、城建收费、制作费、安装费、工商报批费、维护维修、清洁费、电增容费、电费、税费等,未提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
3、甲方须按时支付媒体费用。
1) 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圆整;
2) 在该媒体广告上画前,即在年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媒体发布费 万圆整。
3)广告发布6个月后,即年1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媒体发布费用人民币 万圆整,至此付清全部媒体发布费。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因政府政策、法令,或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发生此情况时,乙方只按实际发布天数收取媒体发布费,退还甲方其余部分余款,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1、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与乙方继续租用本合同指定的广告媒体位置之优先权利,并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签。否则,乙方有权另行签约第三方。
根据《合同法》、《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所属位于 发布广告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场地位置:
甲方唯一合法拥有的 ,该位置提供给乙方独家经营商业广告的招商及发布。
二、规格及发布形式:
发布形式――霓虹灯。
三、发布限期:
发布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工期: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场地的产权、使用证明等报批所需资料给乙方。
2、乙方负责于 个月内办理户外广告的有关审批手续,并于手续办理完毕后完成广告牌制作。
A、合同签订后至 年 月 日前为免租期(含发布公益广告),若此期间乙方发布商业广告,租金由发布即日起计算;
B、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场地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正);
C、从第三年开始直至到合同结束,每两年租金递增 ; 2 F、如租约到期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租期将自动延长。
2、缴纳方式: A、每年租金分 期,按 为一期进行支付; B、首期租金乙方于广告发布前一周内支付,以后按季度提前一周支付。
3、电费按国家供电部门有关收费标准,每月按照实际使用功率由乙方于每月 号前向甲方缴纳。
4、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整(即 元正)场地保证金。
若本合同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执行或执行后正常终止,甲方于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将场地保证金退回乙方。
若本合同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执行,则甲方于 年 月 日前退回乙方所缴纳的场地保证金。
5、甲方收到各项款项同时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收款发票。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有关土地产权使用证明等资料给乙方进行办理可发布户外广告发布的有关政府手续。
2、提供用电电源到广告牌面,协助乙方施工及发布的正常使用。
3、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乙方责任 1、支付合同约定相关款项。
2、提供广告画面内容给甲方备档。
3、合同期内,广告牌的制作质量由乙方负责,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管理、维修和保养,按照消防条例要求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用电安全。
广告设施归乙方所有。
4、乙方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电费按电表实用数由乙方与甲方管理处结算。
1、因政府征用、政策变更、市政工程、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广告位正面前方向有新的建筑物遮挡广告的发布效果,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合同自然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双方于十天内结算相关费用。
2、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可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政府手续的办理,双方视办理上述手续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则本合同书即时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未依照合同规定准时缴纳租金,按年度租金的 /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超过 天仍未支付租金,则本合同终止,甲方收回本合同出租的场地,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
3、合同生效后,如有第三方就该广告位置向乙方主张所有权或使用权,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本合同发布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期满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续约权。
2、如租约到期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租期将自动延长。
3、发布期满后,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甲方于 天内退还,乙方于合同终止后 天内拆除广告设施。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上述合同条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如有变动,变动条款需经双方盖章确认方才生效。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商住区宣传广告牌制作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工程内容:负责双面灯箱广告牌的更新设计制作安装,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的更换、增加光管等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东莞市体育路、东城西路、东兴路、育兴路、红荔路两侧的双面灯箱广告牌的更新设计制作安装;
(1)78×10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2)78×14.5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3)78×7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16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4)78×176cm双面灯箱广告牌[123个]换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工程制作安装;
(1)合同工期从收到批文起25天内完成。
(2)本工程工期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因不可抗力(指战争、**、空中飞行物附落、7度以上地震、特大暴雨)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78×10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的制作安装:¥:313.33元/个
(3)78×14.5cm双面灯箱广告牌[15个]制作安装:¥:86.67元/个
(4)78×74cm双面灯箱广告牌[116个]制作安装:¥:250.00元/个
(5)78×176cm双面灯箱广告牌[123个]制作安装:¥:447.15元/个
(6)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减工程量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合同造价。
工程质量标准:按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制作完工,七色丝印进口灯片画面精度1400dpi,达到设计效果;并经甲方及工程师检评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本工程由甲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并委托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进行社会监理;由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造价工程师)对项目在甲方授权下进行工料测量工作,并报甲方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征得甲方同意、授权情况下,可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先经甲方批准;调解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
(2)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3)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向甲方报告时,应在8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4)检验工程上适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及标准的,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和标准;
(5)工程款支付经造价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8)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经造价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甲方负责人批准;
(9)经甲方负责人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有工程师及甲方的同意这些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10)办理所有的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工作,报甲方负责人批准后作为最终结算或付款的依据。
(11)甲方同意、授权的其他职权。
3.开工前为乙方提供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乙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搭设,并需经工程师检查验收。
4.对现场施工质量及进度监督检查,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6.甲方负责提供该项目的报批手续的相关资料,具体的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协助办理,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责。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7)
做成实物模型,放大数倍,让人一目了然型。
价格:较贵;适合于单一产品型,如可口可乐在广州宏城广场、体育中心等地的广告牌。
(1)外打灯广告牌,主要结构是铁架加上喷绘,有的进行金属包边,外加射灯。如楼顶广告牌,立柱广告等,大型广告牌的制作强大的钢结构是广告牌的心脏,没有一个牢固的钢结构做支撑是不安全的。
(2)内打灯广告牌俗称户外灯箱,喷绘的材质不同,内置灯管,这样白天晚上广告牌画面都非常清晰。透光性好,均匀,亮度相对较高。
吸塑字是一种亚克力加工工艺,主要原理是将平展的亚克力材加热变软后,采用真空吸附于模具表面,冷却后成型,加装LED灯,能耗大大低于霓虹灯,晚上发光效果明显。
众所周知,霓虹灯的亮度目前很少有灯具超过的。华丽夺目的颜色以及成本不是特别高的特点是很多酒店、休闲中心、娱乐城、宾馆、酒楼、饭店的首选。颜色亮丽,造型好,还能实现渐变,七彩的渐变,形状的渐变、跳变等等。但是耗电量高,维护成本也相对较高。
发光字的做法很多种,不同的材质不一样的价格,质量也是不一样的,最关键在于灯的质量,LED环保安全,因为是低压,维护成本低。
主要分为单色跟全彩显示屏,单色价格低,适用于只需要显示文字而且不断更新的地方,如医院,银行,客运站,税务机关、码头、批发市场、酒店等。全彩LED显示屏其实相当于一个显示器或者说是一个广告播放器,大型全彩广告牌前期的成本投入相当大,主要适用于广告投放,人流量非常大的中心城区,体育场地等。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8)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郑州市公交4路、6路、7路、58路、40路、98路、206路、64路、T5路、102路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类型为整车,数量为10辆。
三、发布期限:
4月15日至207月15日止。
五、制作及验收: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材料后2日内,制作出相应的样稿,甲方应在收到样稿后2日内书面确认。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确认的样稿及首付款后,乙方开始在其所在地制作发布。
2、广告发布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验收,验收后甲方应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如甲方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2日内既不进行验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六、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30000元,全部制作安装,经甲方验收后3日内支付余款60000元。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不出具的发票,只提供收据。
七、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向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是真实有效的。
2、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3、甲乙双方均保证所做的其他保证和陈述是真实的,不存在隐瞒、欺骗对方的情形。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1、广告发布期内,可更换广告画面,但应征得乙方同意,费用由甲方负担。
2、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3、保证广告内容真实,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因公交公司线路调整及车辆调配,甲方同意该广告按调整后线路继续发布。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向甲方收取约定的费用。
2、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对有违法情形的,有权要求甲方做出变更或拒绝发布。
3、为履行合同义务,有权合法利用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
4、按甲方认可或提供的签字样稿及时发布广告。
5、如因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导致广告无法如期制作发布,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负责载体及画面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十、知识产权:
双方均保证各自提供的资料、设计等无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如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使用该资料、设计而被政府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由提供方承担。乙方保留其设计的著作权,并许可甲方按合同约定使用。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加盖印章确认,合同中任何形式的修改均属无效。
十二、不可抗力:
1、广告发布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广告不能正常发布,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善后工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受不可抗力影响,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或变更的,广告发布费由双方按实际发布时间结算。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除非因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 不能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视为“不可抗力”。 十三、违约责任:
1、如乙方发布的广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按实际发布时间结算发布费后,退回已收的相应费用或协商采取其它方式弥补,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部分相应金额10%的违约金。
2. 乙方保证甲方发布的广告数量时间以发布期限为准不能少于三个月,如发现有提前下线车辆,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部分相应金额10%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中止广告发布,甲方应每日按逾期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如在付款期限届满10 日后仍未付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全额广告发布费和逾期的滞纳金,甲方并应支付10%的违约金。
3、如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设计资料及审批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额10%的信誉赔偿金。
4、如一方在合同中所做的保证不实,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如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实际发布的时间结算广告发布费用,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公交公司线路调整、车辆调配、车辆运行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作为义务:
除订立与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许可第三方擅自使用、复制对方提供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设计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
十六、其他:
1、合同二式份,双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3、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9)
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建成区;
(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电话、标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单位迁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十二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 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应当符合市、县(市)、上街区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优化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五条 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人应当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并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相对完整,不得包含商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自行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对户外广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
(四)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10)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骑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