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电器租赁合同
家具电器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家具电器等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维护、修缮,并在租赁期间内与之订立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维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五百八十七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等条款。
第五百八十八条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五百八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维修。承租人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未危及租赁物安全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干预。
第六百七十七条
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六百七十八条
承租人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出租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九条
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更新、改造时,可以按照约定更新、改造,并危及租赁物的安全。出租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第六百八十条
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因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八十一条
承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未表示异议的,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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