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江师范学院”,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邮编641112。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四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内江师范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纪委监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网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并加试口语且合格,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一律为英语。
第十三条 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若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执行。有明显身体缺陷及身高不足(男1.60米,女1.50米)的考生慎报师范类专业。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1、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上线考生,学校优先录取。
2、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上线考生。
3、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排序;
(2)第一专业志愿满额情况下,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确定考生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在专业录取计划已经满额时,对于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专业录取计划不满额时,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1、社会体育、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在文考、专业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根据志愿按文考、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其他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考、专业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美术类专业统一拉通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3、对于四川省、湖南(美术类)、宁夏(美术类)的艺术考生,学校认可该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统考的专业成绩;对于其他省份及专业的艺术类考生,原则上只认可学校单独举行考试的专业成绩;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认可各生源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的成绩。
第十八条 原则上表演(民族舞、流行舞)、表演(体育表演)、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条 新生凭《准考证》、《入学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832-2340613,0832-2341097。
电子信箱:njtc_zs@sina.com。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帮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专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内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