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检查及证件管理规定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该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公民在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么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公安部、外交部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1)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2)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3)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4)拒绝交验证件的。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限为五年,可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矢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2)居住国内的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
海关的有关规定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为限,并接??启或者损毁。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规定
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入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
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或者将汇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在离境前可以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出境时,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兑出外汇的证明查验放行。
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售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
出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证明查验放行。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者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折保管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中国银行不另行发给证明。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祈、存单等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已歇业的外国企业和已离境的外国侨民,要求将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有价证券携带出境,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海关凭批准的证件放行;但是,我国的证券、股票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对于金银制品进出国境的管理规定
旅客或者受、发货人或者代理人携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必须自入、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出境,以走私罪论处。
入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带、邮寄出境。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五市两(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回。(2)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31.25克)、白银饰品十市两(312.5克)、银质饰品二十市两(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放行。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以上机构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出口含金银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海关不限数量,给予放行。(2)上述企业、公司必须将进口金银的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重量、成色和用途的审查手续。(3)加工销售的产品,不论用进口金银或者是用中国人民银行供应的金银作原料,不论含金银量高低,出厂前,应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产品所含金银重量,并核对合同,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4)海关对出境产品所含金银成分不论高低,一律凭前款规定的证明以及有关的报关单证子以核放。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证明或者超过核准数量的,不准出口。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大量增加。为鼓励自费留学生学成后回国服务,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物品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费留学人员系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的人员。
(2)自费留学人员在入校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学生证,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注册;本通知下达前已在国外学习的自费留学人员,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到使领馆登记注册。
(3)各驻外使领馆应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的管理。学成回国时本人要求享受公派留学人员待遇的,应于毕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护照,毕(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原注册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自费留学人员证明》,驻外使领馆应从严把关。证件不齐、不符者,不予办理。凡不到驻外使、领馆报到者,驻外使领馆有权不为其出具证明。
(4)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一律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及毕(结〕业证书,比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凡证明与证件、证书不符的,或者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的,或者自毕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一年回国的,海关可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5)海关对学成回国的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办理时,原则上应按其留学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予以验放;但对于在国外学习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者,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的出境之日计算起,至毕业之日止。
(6)对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时,应出具足以证明其学习、进修或专题研究的有关证明,使、领馆应严格把关,并在证明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