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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案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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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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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案

【 liuxue86.com - 实用资料 】

  一份好的方案,可以使生活,工作中的难题迎刃而解,为了响应公司的号召指引。做一个方案是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写方案有什么格式吗?下面,我们为你推荐“调整方案”,欢迎您收藏本文以便日后查看!

调整方案【篇1】

  前段时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开始,同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6.5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接下来解读社会聚焦养老金调整的三大关注点问题:

  关注点一:12年来首次低于10%

  此次养老金调整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这也是12年来养老金调整比例首次低于10%。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过去连续11年按照每年10%的比例提高企业人员养老金的待遇,使其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基金支撑能力出现下降趋势,养老金调整既要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不宜超过经济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养老金调整幅度有差异,并非都是6.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月22日上午举行2016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据悉,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并不是都按6.5%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将有差异。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6.5%左右的调整幅度是指全国总体平均水平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按6.5%来调整,更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发养老金。各个地方企业的调整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可能会略有差异,各统筹地区具体调整幅度,还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实施方案来具体确定;而且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关注点二:如何调整?

  这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主要是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或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的工作年限挂钩,同时也要与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关注点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首次同步调整

  与往年养老金调整相比,今年最大变化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养老待遇。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障“双轨制”的原因,我国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费,则随着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按一定比例上调,金维刚表示,同步调整待遇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增强公平性的直接体现。从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来讲,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养老金的调整方面,基本上是同步调整,而且调整幅度大致相当,避免过去由于“双轨制”导致的待遇差持续地延续。

调整方案【篇2】

  转让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前期总投资为币________万元,其中,乙方出资币________万元,占有公司________%股权,并获得相应分红。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股权分配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____________

  1、乙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____%的股权,根据协议,乙方应出资__________币________万元,实际出资币________万元。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调整方案【篇3】

  1、每人每月增加277元,平均水平为每月每人3050元;

  2、年底前满65周岁,再享受90元至15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增加;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往前办法进行调整,同时享受倾斜政策,普遍增加57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不低于平均养老金,同时20年底前满65周岁享受倾斜政策。

  北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调整方案【篇4】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投资合作____________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

  一、投资合作背景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作为股东实际投入资本金________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________%。

  双方均认可是在____________公司的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等实有资产处于经营使用的资产状况,详见财务报表。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合作与投资

  合作方式

调整方案【篇5】

  今年,渑池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截至4月底,去年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调整完毕,1-4月份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随同4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位。

  据了解,本次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高龄人员,将继续按规定予以倾斜,全县11000余名去年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受惠。同时,渑池县还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注意事项:

  1、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2、个人缴费满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调整方案【篇6】

  一、目的

  为进一步稳定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队伍,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凝聚力,加强公司核心员工队伍的建设;公司股东会决定设立股权激励基金,对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鼓励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长期为公司服务,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原则

  1、首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可以无偿获得价值相应金额的公司股权。

  2、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参考首批人员标准、条件等因素,确认持有公司股权;届时,公司股东会制定补充方案后,具体实施。

  三、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及服务时间

  1、第一批公司股权激励成员:总监、副总监、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核心骨干人员,服务公司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特殊人才可以减少为半年;

  2、今后因职务调整或人才引进,进入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岗位的人员,经过1年以上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成员,在公司实施第二批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时,可以作为相应批次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但股权激励数量,不得超过首批激励成员的对应岗位等级股权数量的80%。

  3、第一批股权激励的成员:为___前服务于公司。对于特殊引进的人才,经过特别批准,迟于___服务于公司的,可以按以下第六条第7项所列的司龄系数折算相应股权。

  四、股权激励基金构成及运作

  1、公司股东拿出公司___%的股权,作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的股权激励,统一由_____代持,并与每位持有人签署三方协议。

  2、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的部分股权,仍由_____代为持有。

  3、_____代为持有的剩余股权及其分红,作为以后批次公司股权激励基金,并实行专户专项管理。

  4、公司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用途:

  ①用于支付受让公司员工持股人员,转让的股权所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②第二次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用于对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成员的持股补贴。

  ③作为今后公司董事会特别决定的股权激励的分配安排。

  五、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方式

  1、经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参与第一批股权激励的人员,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比例,直接作为公司的发起股东;用于股权激励的剩余股权,委托_____代为持有。

  2、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的持股人,不影响在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中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所需要的公司股权,不影响第一批持股成员的股份比例,均由_____所代为持有的股权中转让取得。

  3、第二次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按公司股东会为该批次股权激励制定的补充方案实施。

  六、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持股安排

  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时的公司总股本总价为万元,总股份为__________万股,初始股权估值为每股1元。实行股权激励的比例为_______%,折算股权激励的股份为______万股。

  1、公司部门总监: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____%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公司部门副总监(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公司部门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股权,享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4、公司副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5、核心骨干人员(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不等的股权,根据能力、贡献大小来确定。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6、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中的剩余股权,由_____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及其相应的分红,作为以后批次股权激励基金,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7、实际持股的股权比例=应持配股的股权比例×司龄系数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1”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后入职的,司龄系数为“”

  例:A君______年___月入职,作为特殊人才,相对经理级别,可以享有5%股权激励;司龄系数为,则实际持有股权为:5%×

  七、公司分红

  1、公司每年利润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拿出净利润的进行分红。按各位股权持有人的持股比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红。

  2、_____代为持有的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中的剩余股权所获取的分红,留存作为后续股权激励基金使用,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八、股权调整及退出机制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或离职(包括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原因离职/其他原因离职)时,均应遵守下列约定:

  1、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其因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所持的公司股权,通过考核后,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调整(不强制规定职务变动一定就要调整持股比例);

  (1)职务调升1年后,根据考核表现突出的成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最近批次的股权激励时,按现任职务对应的持股标准调整其所持股权;但要按不同的持股月份加权平均计算股权数,享有当年分红。

  例:B君20xx年8月获得晋升,到______年___月年满一年,且考核比较突出,按对应的岗位级别,在______年___月正式批准将其持股比例调到8%,原持股比例为5%。则根据不同阶段的持股比例可以计算分红

  股权数:(5%×9个月+8%×3个月)÷12=

  (2)职务调降后的公司持股成员,从调整后第1个月开始,即按降职后对应的股权进行调整,并重新签定协议,并按降职后的股权数,享有当年的分红。

  2、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5年(含5年)离职时,均同意无条件放弃离职后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分红权;离职人员所持股权所对应的分红,留存纳入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由_____代为持有,供后续批次实施股权激励时使用。

  3、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5年(含5年)离职时,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将其所持的公司股权的全部股份,定向转让给_____。转让人定向转让价款,根据在职公司的服务时间规定以下可享有的转让比例,以及当期实际每股股权转让价款来计算。

  每份股权实际转让价款:为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实际体现的每股股权价值,即:转让当期的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

  ①不满1年而离职的持股人,自动放弃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股权免费收回。

  ②满1年但不满1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2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③满1年零六个月不满2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3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④满2年不满2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的股份的4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⑤满2年零六个月不满3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5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⑥满3年不满3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6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⑦满3年零六个月不满4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7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⑧满4年不满4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8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⑨满4年零六个月不满5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9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例:若A君持有公司在工作满3年不足3年另六个月离职的,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为元,其获得离职股权转让价款为:5万股×元/股×60%=万元。

  4、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5年期满(含5年)后离职的,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定向转让给_____;定向转让股权时,可以享有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100%转让价款。

  5、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参与股权激励后离职转让股权时,参考以上标准、条件来执行。

  6、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承诺,如果涉及自身因职务调整需要调减持股比例,因故未能按时调减的,则相应的公司持股成员同意从第二年起,放弃其所持股权中应调减尚未调减的相应股权的分红权。

  九、附则

  1、参与股权激励方案的成员,均应接受本方案的全部内容。

  2、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第二天,正式实施。

  3、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

  4、本方案实施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进行修改。

调整方案【篇7】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国人部字[20xx]70号),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字[20xx]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函[20xx]7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学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xx]9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1、参加过20xx年工资套改的正式工作人员;

  2、20xx年工资套改后按规定程序来院工作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3、20xx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人事部门正式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依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女子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0xx〕28号)核定的编制数,我校各类岗位总量为735个。

  (二)岗位设置类别

  全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

  (1)校级党政工领导岗位;

调整方案【篇8】

  根据文件规定,从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提高标准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此次是我省继上调5元、上调3元之后,第三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地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有所差别,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到金融机构网点缴费、到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十六条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附表四),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或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于当日22:00前将日结数据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核对资金到账凭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日结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及时通知相应金融机构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二十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二条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编码。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资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含财政代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中断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一并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十),其中一份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做为申请和结算地方财政缴费补贴的依据。

  省及省辖市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办理资金划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三十四条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终止登记,需要结算个人账户的,计息结存至终止登记月份;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计息结存至关系转移办理月份;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计息结存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月份。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公布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单利计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所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有关处理文字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

  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移申请做出处理。对省内转移,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寄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省内转移,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以下简称《转出表》);跨省转移,将《转出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调整方案【篇9】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待遇)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

  三是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退休人员。

  以上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期的人员不参加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 、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 、调整办法

  一是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是挂钩调整。

  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以上标准增加养老金基础上,再按以下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养老金:

  15年及以下,每月增加15元;16年—20年,每月增加25元;

  21年—25年,每月增加35元;26年—30年,每月增加45元;

  31年—35年,每月增加55元;36年—40年,每月增加65元;

  41年及以上,每月增加75元。

  三是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调整高龄养老金标准。对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其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其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4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拓展阅读】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国家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8月养老金入市正式获批。2015年11月,养老金年度收支现赤字。2016年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由国务院近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调整方案【篇10】

  *方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股东郭xx、吴xx、文xx、闫xx。

  乙方范xx、范xy、郑xx、陈xx、陈xx、张xx。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股权结构调整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共同投资80万元成立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现根据需要吸收乙方参股经营,经*乙双方同意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二、公司股权调整后*乙各方持股份额分别为:郭xx25万元、吴xx15万元、范xx10万元、范xy10万元、文xx5万元、郑xx5万元、陈xx5万元、闫xx5万元、陈xx5万元、张xx5万元。

  三、公司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投资款项后,按照第二条所列金额向*乙各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

  四、*乙各方之间因股权转让所支付的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

  五、*乙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及投资收益,按照*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公司逐月通报公司经营、投资的重大事项和收益情况,接受*乙各方监督。

  七、股东名称变更登记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方行使名义股东权,重大问题决策应当按照代表投资金额一半以上股东的意见作出。

  八、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利润分配以*方名义从公司领取,按照*乙各方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九、本协议自*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一份,*乙双方各持一份,xx县兴万家养殖公司留存一份。

  *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x年xx月日

调整方案【篇11】

  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发〔20xx〕85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发〔20xx〕18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变动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每个聘期内,当事业单位有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时,通过岗位变动调整,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及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三、人员聘用基本要求

  凡参加岗位变动调整的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

  (六)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七)符合本单位编制的各类岗位说明书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聘期内在处分期内、被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等人员,不得参与岗位变动调整。

  四、岗位变动方法

  竞岗工作完成后,本聘期内出现空缺岗位时,符合本方案中各类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的人员可进行岗位变动竞聘。

  (一)聘期内出现空岗的,优先聘用本聘期竞岗工作时,未成功聘任在本人所竞岗位的人员,按竞岗时总分高低排名,依次聘用,直至用完空缺岗位;若仍有空岗,则由其他符合本岗位竞聘条件的人员,按照本聘期的续聘方案进行竞聘。

  (二)聘期内出现空岗,且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空缺岗位数量时,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可即时按岗位设置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岗位变动调整。

  专业技术岗位的空岗可根据岗位聘用实际情况,综合统筹调配使用,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在同一职称等级中,可将高等级空岗用至低等级岗位,但不跨职称等级使用。

  五、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变动调整实施方案、空缺岗位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二)申请竞聘

  符合竞聘条件人员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岗位聘用联审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核

  岗位聘用联审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考察评议

  岗位聘用联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统一考察评议。

  (五)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若不合格,按照排名情况替补。

  (六)签约上岗

  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调整方案【篇12】

  养老保险缴费*

  _________同志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如下:

  1、参保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

  2、缴费情况:

  至今不欠费-现缴费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_____年_____月共欠费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元。

  3、从未在我处参加养老保险。

  特此*

  年月日

  养老保险缴费*

  办事项目

  养老保险缴费*

  政策依据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工委、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建设厅、外事侨务办公室、地方金融*券领导小组办公室

  1/3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52号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手续。

调整方案【篇13】

  据报道,国家统一政策公布之后五个月左右时间,近期,各地养老金发放的另一只靴子终于纷纷落地,目前上海、北京、陕西、云南、辽宁、广西等地已对外公布了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而公布方案较早的上海、北京已率先发放了养老金,部分地区养老金总体涨幅超过了6.5%。各地的养老金调整都采取了哪些办法?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建立又该遵循哪些原则?

  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6.5个百分点。由于今年是首次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考虑到多重因素,多数地区养老金发放时间较往年有所延后。现在,各地养老金发放的另一只靴子终于开始逐渐落地。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各地区现在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普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定额调整主要是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或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前的工作年限挂钩,同时也要与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广西、云南、辽宁等地在调整方案中已经明确了发放的时间表,要求在9月底前将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其中,广西养老金上调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云南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在北京8月份新推出的养老金方案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到平均每月3573元,较之前多了218元,而且从今年1月1日补发,

  北京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处长李勇介绍,采取的和缴费年限挂钩,更多的是体现多缴多得,或者叫长缴多得。

  统计显示,政策全面铺开后,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从开始,我国已连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对很多即将步入中老年的市民来说,早已习惯了这种养老金增长的节奏,然而,最新公布的数据却显示,此次上调为来首次低于10%,上调6.5%,这让很多人都感到非常忧虑。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分析,正是由于物价仍在上涨,所以我们的养老金也还在增长过程中,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经济增长都在10%以上,工资的`增长也在10%以上,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也比较高。但是值得关注的是,经济增速同样在放缓,我国的经济正在经历着由高速发展步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所以养老金的上调额度有所减少也在情理之中。

  随着20“双轨制”的废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开始与企业按照相同的办法,由国家统一调整。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将会逐步缩小,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同步调整,幅度大致相当,避免过去由于双轨制导致的待遇差延续。

  养老金的上调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显示,伴随着6.5%的增幅,中央对地方养老金的转移支付也在大幅增加。金维刚认为,正如“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所提出的,需要建立基本养老金的合理调整机制,基金收支上确实存在长期平衡的问题。

  褚福灵表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不仅直接关系到部分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整个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未来我们要建立一个正常的调整机制。这个 “合理机制”的建立,需要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确保基金可负担等几方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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