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1】
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十分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不仅让民众的身体受到威胁,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警醒。因此,《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的上半年正式出台,其意义深远。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监管等各个环节。它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和处罚力度,更强调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实行了更加科学、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此外,食品企业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各地也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问题。但是,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体制性和制度性问题较为深层,这些措施未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的出来正是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必要举措。
在执行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比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的力度,使监管更加全面和严格。同时,食品企业要提高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积极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总之,《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和重要性,做好防范和控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享受到健康和美好的生活。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2】
食品安全法是国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法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怎样才能保障食品安全,让人们吃得安心、吃得健康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公开透明的信息
公开透明的信息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在把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公之于众的同时,也可以让消费者、监管部门、制造商、贸易商和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
2、农业生产全要素管理
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使得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得到大幅提高和保障。全要素管理(节水、化肥、农药、人工)是农业管理的一项新理念。地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种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使生产得以全程可追溯,同时减少了不良事件的风险。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也是必须的。这样能更好地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复合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越来越专业高效,能够及时地对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4、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也是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只有高效有效的法律机制才能根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违法企业和监管官员应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增强消费者的素质
增强消费者的素质,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也是提高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人们不仅要了解如何识别食品安全,还要了解怎样去做,以及在购买和使用食品过程中的常识和技巧。
6、保证食品标准、生产流程和信息化的整合
保证食品标准、生产流程和信息化的整合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标志。加强技术支持,加强科学研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在技术方面的能力,保证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过程的紧密整合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
总之,食品安全法是维护人民安全的保障法律,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做好食品安全。政府、全社会、企业和个人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多方参与、协作努力,才能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让人们吃得安心、吃得健康。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3】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它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们关注的焦点,因此,要保障食品安全,就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和措施。201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本篇文章将全方位介绍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法核心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从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入手,对食品安全方面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必须在全过程中保证食品的安全,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食品污染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2、食品流通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进行快速追溯,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行取缔和退市处理,覆盖了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所有食品范围。
3、食品消费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和检测,并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色素、防腐剂等有害成分的使用。
二、食品安全法落地效果
自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区都在不断探索中落实法律的监管力度。在食品生产和销售方面,有关部门坚持对企业、市场、超市等场所的全面检查,利用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快速检测技术,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高了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市场的责任意识。同时通过提升知识普及度,引导消费者养成正确的饮食习惯和消费方式。
法律的实施还增强了人们的对食品安全的敏感度,形成了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各地将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纳入教育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未来食品安全法的发展方向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认识的加深,食品安全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在未来,食品安全法发展的方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质量监管
全质量监管是从食品的生产、流通到消费全过程,全面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更加具体地从小到大、从众到个性化,为奠定全民食品安全基础提供保障。
2、企业主动管理
企业主动管理是指企业如何从食品原料、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方面加强内部监管。先进的企业将不仅仅要达到所有产品的质量标准或指标,从各个角度对食品进行管理,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行业竞争力,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经济作用。
3、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促进食品安全的一种方式,可以将食品的质量问题与食品的信息公开相结合,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了解,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信任,并推动食品企业不断完善其质量控制体系。
结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需要整个社会都全面参与。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在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三方合作下,我们必须鼓励各种良好的实践,并且要切实有效地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民众提供安全的食品。除此之外,国家和企业还需要持续投资和研究更为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以确保食品安全之外,更为康健、营养、美味。
总之,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护民众身体健康权益,提高食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中国政府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探索,相关部门将不断完善规范和机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管理。只有确保食品安全,才能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健康更幸福的生活。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4】
“食品安全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5】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的相关立法也越来越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食品安全法。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法的历史背景
在我国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安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但随着市场、生产技术等因素的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也逐渐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因此,2015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使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更加完备。
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62条,其中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该法案规定了食品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及销售等环节中要遵循的安全要求,严格审查和控制食品添加剂和农药的使用,规定了食品安全情况的监督、检验和监测的机构和方法等。
三、食品安全法的特点
1.强调“谁生产谁负责”,加大追责力度。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相应的人负责。
2. 强化对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通过提高食品安全溯源能力,强化对食品全程监管,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依据问题的权重和严重程度严肃追究责任。
3.治标不治本。食品安全法案是一种保护性的、维护性的措施。食品安全的问题仍然源于生产环节中各种不合理的因素。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小区——从接触食品的人员,到食品的处理、销售、网络推广等全方位管理措施,减少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才是最主要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成效
自全国实施食品安全法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效果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食品安全事件事故的数量显著减少,食品安全检查业务效率的不断提高。另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和改进,食品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得到了严格控制和监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五、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初就可以看出,未来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科学。未来食品安全的发展方向也将更加注重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同时,还需要加强各策略的协议,加强行业的自律,加强横向交流,共同引领食品安全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结论
总之,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未来我国还需要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并继续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食品安全的不断发展和提升,建立起食品安全稳定可靠、有效持续的机制,使食品安全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6】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法则是政府保障民众食品健康的法律基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新版《食品安全法》。下面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1.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经营者、生产企业和监控机构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确保生产和流通的食品不带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本法要求制定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同时在此基础上加强检测监管。
3. 加强食品监管。食品生产和经销企业应该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认证,然后在规定的产品生产及过程中,执行规定的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质量标准。
4.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尽快启动召回程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5.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开透明。
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措施:
1. 加强食品行业监管。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从源头把控食品品质,规范食品生产和流通。
2. 积极推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实施“定点选品、抽检查验、责任追究”的确定型质量安全措施。
3. 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战略。构建全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手机接受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方便民众及时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是关系人类健康的大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有效约束和保障,同时加强监管和落实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加大监督力度以及推进新技术等手段来提高食品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7】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保障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因而,食品安全法逐渐成为了各个领域的关注热点。本教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题,从多个方面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包括:什么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性质、食品安全法的体系结构和法律框架、食品安全法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等。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制定用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法律,它主要规定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对食品质量负责,严禁生产和流通不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法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生产、流通、餐饮和进出口。其中,生产和流通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储藏、食品运输、食品销售等。餐饮方面则是对食品的处理和销售进行监管,例如餐饮企业应该合理规划菜单、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品质。而进出口方面则是对外贸食品进行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生产商、供应商的监管。
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性质
食品安全法属于国家的法律,有着强制性执行。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担负重要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法律的范畴,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不受任何法律、行政、社会团体的干涉、制约,独立又权威;它具有规范性、适用性、法律效力以及可操作性等特点。
三、食品安全法的体系结构和法律框架
食品安全法体系结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目标和原则、基础性法律、专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中,基础性法律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和进出口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基础法律。专项法律则是对于某一特定领域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则是对于食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和规范。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三部分:基础性法律、专项法律和实施规定。其中,基础性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追溯制度暂行办法》等;专项法律有《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集体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实施规定则是对基础性法律和专项法律进行的细化和规范,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规定和制度建设。
四、食品安全法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检测、监督、管理和处罚机制。其中,检测是检验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及时发现和控制污染源。监督机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食品安全抽检机制等。管理机制主要是从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例如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等。处罚机制则是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增强对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法治意识。
五、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和处罚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超范围添加、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作为食品等。而处罚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轻微的违法行为则将受到处罚和警告。同时,食品安全法监管机构将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力度,找出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食品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法课程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性质、体系结构和法律框架、监管机制、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积极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加强对于食品生产、销售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9】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背景、法律体系、重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做出详细的阐述。
一、起草背景
1.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例如,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有毒有害食品市场乱象等,都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信誉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和难题之一。
2. 法律保障不足
我国原有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多年,但对于当时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保障似乎还不够完善,难以有效地防范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二、法律体系
1. 法律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而制定的基础性法律,于2009年通过,并于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完善。它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顶层法律,具有权威性、全面性和基础性。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2. 法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明确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强化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等,旨在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益。
三、重要内容
1. 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涉及食品安全整个产业链上游和下游的各方,食品安全责任自上而下、自上级到下级、自行业到企业、自员工到消费者,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每个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3.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是指企业和监管部门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能够在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追溯食品来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对食品流向进行控制和监测。追溯制度不仅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撑,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追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实施效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食品安全加强了保障。一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和程度大为降低,食品安全制度逐渐完善;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追责也愈发严格和规范。同时,逐步建立的追溯制度和食品风险评估也为食品安全的保障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手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为我国食品安全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和技术支持。我们相信,在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保障下,我国食品安全的未来将更加光明和可持续。
安全课食品安全教案【篇10】
食品安全法范文
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极大地影响了社会上的稳定和安定。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确保人民可以放心食用每一份食品。
二、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1. 食品安全的责任:提供食品的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入,并以正确的方式使用,确保人体不出现危害,且不会影响食品的品质。
3. 食品控制系统的建立:对于食品市场上的任何销售行为都需要建立详细、准确、安全的食品控制系统,以确保人们的食品购买行为安全可靠。
4. 监督机构的设立:本法关注食品安全,必须有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监督,主要负责对食品安全的标准、抽检、批准、评价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是安全的。
三、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因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各种不良后果。同时,食品安全法也是人们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标志,促进了社会的安全稳定。此外,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也推动了食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技术升级,提高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水平。
四、食品安全法的可行性分析
食品安全法是一项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基本法律规定,具有很好的可行性。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发生主要是因为相关国家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必要的。通过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也将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食品企业非法行为的出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五、结论
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推进食品行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同时,食品安全法的实行还导致了食品行业的广阔市场和技术升级的推进。未来,人们应坚持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科学、可靠的食品保障服务,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