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验资报告【篇1】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 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首次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年×月×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 月 日
获得该验资报告样本:
验资报告(样本)
公司验资报告【篇2】
验
资
报
告
XXXX会验字[2009]第156号 XXXX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09年6月22日止由XXXX轻纺化建公司改制变更为XXXX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和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XXXX轻纺化建公司出资人关于同意企业改制的决议、XXXX轻纺化建公司改制方案和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改制变更后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8万元,由XXXX轻纺化建公司全体出资人以其拥有的XXXX轻纺化建公司的净资产于2009年6月22日折合为贵公司(筹)实收资本。经我们审验,截至2009年6月22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XXXX轻纺化建公司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伍佰贰拾捌万元。此外,我们注意到:
一、贵公司(筹)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尚未办理财产权的更名手续,与净资产相关的负债尚未办理主体变更等手续。贵公司(筹)已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及时办妥上述手续。
二、XXXX轻纺化建公司以2009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2009年6月4日出具了XXXXX评[2009]264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5,287,522.95元,该评估价值已经XXXX轻纺化建公司全体股东于2009年6月10日确认通过。各出资人将经评估的净资产528.752295万元按1:1价值折合为贵公司(筹)实收资本528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0.752295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资产清查评估结果汇总表
3、验资事项说明
XXXXXX会计师事务所
主 任 会 计 师:(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XXXX
报告日期:2009年6月22日
附件3 验资事项说明
一、改制的基本情况
XXXX轻纺化建公司拟改制变更为XXXX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筹),已于2009年6月18日取得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XXX工商)名称变核内[2009]第643034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改制变更前XXXX轻纺化建公司系由出资人袁佩玲、杨迪英、袁文勇和王飞燕共同出资组建,于1989年9月20日成立,取得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0681100096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3.5万元,其中袁佩玲出资6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97%;杨迪英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75%;袁文勇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75%;王飞燕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3%。
二、改制变更后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XXXX轻纺化建公司出资人关于同意企业改制的决议、XXXX轻纺化建公司改制方案和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改制变更后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8万元,由XXXX轻纺化建公司全体出资人以其拥有的该企业的净资产于2009年6月22日折合为贵公司(筹)的实收资本。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09年6月22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XXXX轻纺化建公司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528万元。
XXXX轻纺化建公司2009年4月30日(评估基准日)经清产核资后的账面资产总额为760.221004万元,负债总额为291.567633万元,净资产为468.65337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63.5万元,未分配利润-194.846629万元)。
XXXX轻纺化建公司以2009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2009年6月4日出具了XXXX评[2009]264号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评估价值为528.752295万元,评估增加60.098924万元,该评估价值已经XXXX轻纺化建公司全体股东于2009年6月10日确认通过,各出资人确认的XXXX轻纺化建公司净资产价值为528.752295万元。贵公司(筹)全体股东已于2009年6月22日将经核查和评估的净资产528.752295万元折合为贵公司(筹)实收资本528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0.752295万元。改制后累计实收资本为528万元,占改制后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袁佩玲出资为人民币47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杨迪英出资为人民币3.9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75%;袁文勇出资为人民币3.9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75%;王飞燕出资为人民币44.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
四、其他事项
1、原公司股东已就评估基准日2009年4月30日至验资基准日2009年6月22日之间原公司的损益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约定:改制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并承担损失。
2、贵公司已在向我们出具的声明书中承诺:在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及时办理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过户手续。
公司验资报告【篇3】
验资报告
验
资
报
告
**验字〔2007〕*-06号
**中心:
根据国务院2004年第411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单位截至2007年9月6日止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贵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单位开办资金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编字[19**]29号文件的规定,贵单位开办资金由***局拨付。经我们审验,贵单位于2007年9月6日收到开办资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山东昌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菏泽
2013年10月11日
山东昌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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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适用于事业单位验资)
验资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07年3月9日止开办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至2007年3月9日止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甲方委托乙方验资的目的是为申请设立登记。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确保出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出资;
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验资工作提供其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2007年3月9日之前提供验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山东昌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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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验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验资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验资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验资报告。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开办资金德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乙方应于2007年3月9日前出具验资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得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为法山东昌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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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督机构报告发现得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得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验资收费
1、本次验资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预计本次验资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取得验资报告日结清验资费用。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验资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验资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验资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后,甲方应另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5、与本验资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验资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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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验资报告一式贰份,供甲方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验资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文及附件。
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
(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德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德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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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费用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验资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地或与本约定书有关地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地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种解决方式:(1)向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甲方:
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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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2007年2月25日
2007年2月25日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贵公司(筹)系由黄刚(以下简称甲方)、何永宁(以下简称乙方)、高振(以下简称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取得东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东明)登记私名预核字{2013}第0184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3年10月11日之前一次缴足。其中:甲方认缴人民币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00%,出资方式为货币;乙方认缴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0%,出资方式为货币;丙方认缴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00%,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13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甲方、乙方、丙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一)甲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30万元,于2013年10月11日缴存东明宾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筹)在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9***2050003137账号内。
(二)乙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万元,于2013年10月11日缴存东明宾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筹)在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山东昌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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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9***2050003137账号内。
(三)丙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万元,于2013年10月11日缴存东明宾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筹)在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9***2050003137账号内。
(四)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伍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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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验资报告【篇4】
事业单位登记验资证明
(辽泽会)事验字[2008]第00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们接受XXX 委托,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开办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具体验证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登记内容 验证内容 资金总额 其 中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其它资金 登记开办资金 XX XX X 本次开办资金的验证截止时间为20XX 年X 月X 日。以上内容由本所注册会计师XX 和XX 领衔审验,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验资单位(公章)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XXXX(以下简称贵XX)系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于 XXXX年成立并取得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证第XXXX 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贵中心变更登记前开办资金总额人民币XXX万元,因 20XX年底净资产余额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资金数额相比已超过 20%,拟申请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变更后开办资金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二、申请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情况 贵中心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 [2005]15 号)的规定,在原开办资金XXX万元基础上,申请增加开办资金XX万元,变更后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XX万元,流动资金XX万元。
三、审验结果 经审验,截至20XX年XX月XX日止,贵中心净资产XX万元,其中:固定基金XX万元,事业基金XX万元,其他净资产XX万元。变更后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占申请登记开办资金总额的XX%。其中:固定资产XX万元,流动资金XX万元。变更登记后,开办资金总额为XX万元,占净资产总额的XX%。
公司验资报告【篇5】
验资报告
诸中嘉会验字[2009]第121号
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续):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09年5月3日止吸收合并浙江利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决议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吸收合并后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存续公司名称为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于2002年6月6日成立,原注册资本为5010万元,实收资本为5010万元,其中:周利忠出资4508万元;周招美出资502万元。被吸收合并公司名称为浙江利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合并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成立,原注册资本为1066万元,实收资本为1066万元,其中:周利忠出资938.08万元;周招美出资127.92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和存续公司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均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享有和承继。浙江利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合并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1075.34万元,负债8.13万元,所有者权益1067.2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66万元),并入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续公司),于2009年5月3日办理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合并双方股东的出资额按1:1价值并入存续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由5010万元增至6076万元,合并后被合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经我们审验,截至2009年5月3日止存续公司已收到被合并公司移交的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清册,存续公司吸收合并被合并公司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5010万元增至6076万元,其中:周利忠出资5446.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9.63%;周招美出资629.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37%,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吸收合并后浙江利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以及原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存续的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
同时我们注意到,合并前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010万元,实收资本5010万元,已经绍兴远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6年1月11日出具绍远大会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被合并公司注册资本为1066万元,实收资本1066万元,已经绍兴远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6年10月31日出具绍远大会验字[2006]第150号《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5月3日止,合并后存续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6076万元,实收资本6076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换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合并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诸暨市报告日期:2009年5月8日
附件3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系由周利忠和周招美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6日成立,取得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1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10万元。被吸收合并公司名称为浙江利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合并公司”)系由周利忠和周招美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取得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6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66万元。
根据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和存续公司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合并双方股东的出资额按1:1价值并入存续公司,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由5010万元增至6076万元,合并后被合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为:周利忠、周招美。
二、合并登记注册资本规定
根据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和存续公司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合并双方股东的出资额按1:1价值并入存续公司,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由5010万元增至6076万元,合并后被合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均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享有权益和负责清偿。合并后存续公司名称为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76万元,实收资本为6076万元,其中:周利忠出资5446.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9.63%;周招美出资629.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37%。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09年5月3日止,存续公司已完整的接收了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并作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吸收合并的浙江利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存续的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本次吸收合并后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76万元,实收资本为6076万元,其中:周利忠出资5446.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9.63%;周招美出资629.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37%。
以2009年5月3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准,变更后存续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3530.19万元,负债
总额为7370.59万元,净资产总额为6159.60万元。
四、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
合并各方作出合并决议后已按公司法的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09年3月18日在《诸暨日报》刊登《合并公告》,声明浙江利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存续的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
五、其他事项
1、截止2009年5月3日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会计账簿反映:应收乐清安居工程有限公司10,930,000.00元;应收周良庄8,130,000.00元;应收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429,792.00元;应收浙江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840,000.00元;应收杭州运河保护开发集团公司1,300,000.00元;应收浙江宏达建筑有限公司3,756,834.17元;应收绍兴宏亮物资有限公司3,000,840.00元;应收赤龙水泥厂3,000,000.00元;应收丽国清1,500,000.00元;应收边灿财1,300,000.00元;应收周招美1,120,000.00元;应收杨伟利1,000,000.00元;应收黄春燕993,129.00元;应收绍兴建材送配中心700,000.00元。
2、本报告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而成立。如因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本报告失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