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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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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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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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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篇1】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定义

  1.1.“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

  1.2.“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

  1.3.“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

  1.4.“计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6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息期;

  (2)第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1.5.“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息。

  1.6.“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3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________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

  1.7.“美元”us$:可以自由划拔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币。

  1.8.“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

  1.9.“年基数”: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

  1.10.“月”:日历月。

  1.11.“日”:日历日。

  1.12.________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libor”: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________时间上午11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州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6个月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和借款人。

  第二条 贸易合同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与卖方签订下列合同。合同号码:________金额:________(美元)

  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即____ (美元)

  商品名称:________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________

  交货条件: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________万美元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给卖方。

  第四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

  4.1 提款人组织规章,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4.2 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件。

  4.3 担保人出具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4.4.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同项下付款的外汇许可证书(可视贷款方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

  4.5 借款人提供的已按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证明文件。

  第五条 提取贷款

  5.1 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卖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按第二条贸易合同第________条规定的汇票、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

  5.2 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帐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正副本一式二份。

  5.3 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条 贷款帐户

  6.1 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帐户,用以记载全部提款人本金、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

  6.2 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帐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按第二款和第三款填列。

  6.3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按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帐户。

  6.4 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

  记录。

  第七条 付息和还本

  7.1 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影响。

  7.2 借款人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6个月libor加年率________%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

  7.3 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li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

  7.4 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________年内,按贷款帐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________个等分,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

  7.5 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11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为________号帐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

  7.6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

  第八条 自愿提前偿还

  8.1 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30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

  8.2 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________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________万美元。

  8.3 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倒数次数的分期金额。

  8.4 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

  第九条 费用

  9.1 承担费:自本合同签字日的90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率________%的承担费。

  9.2 管理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____ %的管理费,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________天内支付。

  9.3 信贷保险费: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________%于本合同签订日________天内,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

  9.4 其他费用:倘若发生如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件,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 立即还款

  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应立即清偿。

  10.1 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10.2 任何在本合同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的,或者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责任时,或者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

  10.3 担保要人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10.4 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产生相反的效果。

  10.5 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时。

  第十一条 情况变更及本合同之修改和补充

  11.1 由于本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使本合同能继续执行至完毕。

  11.2 如果在30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________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的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

  11.3 本合同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仲裁

  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________天内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

  一方由借款人指定;

  一方由贷款人指定;

  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________仲裁主席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本身或其财产除宣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知任何一家有权力的法庭执行。

  第十三 条 其他事项。

  13.1 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为之:

  (1)专差送达;

  (2)经电传及(或)电报;

  (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

  通讯地址是:

  借款人: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贷款人:银行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用快捷的通讯方法通知更改上述地址。

  13.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止。

  13.3 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1)本合同以英文书写。

  (2)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有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________书写。

  贷 款 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篇2】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就借款事宜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担保方式、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

  合同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出这是一份借款合同,以便各方认识。借款金额是指出借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数目。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率。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人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归还全部的借款。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款等。借款用途是指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目的或者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担保方式是指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等。逾期违约金是指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项所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出现违约情形时,合同的解除方式和解除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是指当出现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借款期限为_____个月。

  二、借款利率:

  本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计算利息的方式为(月/年)计息。

  三、还款方式:

  1、本次借款乙方以_________(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和利息;

  2、乙方每次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共需还款_____次。

  四、借款用途:

  本次借款用于___________。

  五、担保方式:

  凭借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__________作为抵押/质押。

  六、逾期违约金:

  乙方如有逾期未还款项的情形,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未还款项的天数超过_____天,违约金的数额为欠款本金数目的_____%。

  七、合同解除:

  1、本合同自借款利息结清之日起终止;

  2、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和利息;

  (3)乙方在合同中所承诺的借款用途与实际使用借款用途严重不符。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九、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

  签字: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

  签字: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以上是一份简易的借款合同范文,供参考。在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持警觉,避免遭受诈骗等违法行为。

借款合同【篇3】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二、贷款的种类。

  三、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四、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五、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六、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七、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八、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

  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

  十、。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定的其他事项。

借款合同【篇4】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借款合同【篇5】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

借款合同【篇6】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有):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

  贷款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1)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__年9月29日(含)起,至20__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个自然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按1个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月计算,此点注意应与第五条第2协调);若债权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如果上述约定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借款期限之文件的记载不一致,则以该借款收条等文件为准,该借款收条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五条 利率与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3)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针对本条第1款第(2)、(3)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同意自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含)开始即按上述约定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息。依照上述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计息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2)起息日为借款发放日(以到账为准),付息日为每月20日(含)前。

  (3)计息公式为:利息额=本金余额×月数×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

  ×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4)债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应以到达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否则,视为债务人未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发放与偿还

  1、借款发放

  (1)债务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收款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2)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上述收款账户。债权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且债务人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手续及借款手续(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后即履行完毕借款发放义务。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根据实际情况,双方也可协商使用其他方式放款)。

  (3)债权人、债务人在借款发放完毕后应另行签署放款确认材料。

  2、借款偿还

  (1)债权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放款账户和债务人还款时的还款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

  1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

  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

  还款时债务人应将款项划至上述还款账户。债权人、债务人在还款后应另行签署还款确认材料。

  (3)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内,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债务人应按一个月利息额支付利息。

  (4)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后,如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债权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但提前还款当月实际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则按10日计收当月利息。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债务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如双方另行协商采用分期还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债务人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债务人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或通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的;

  (3)债务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4)债务人发生重大纠纷或涉诉案件,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5)债务人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6)借款人未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债权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7)未办理完毕债权人所要求的担保手续;

  (8)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9)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七条 逾期违约金

  1、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2、债务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并且,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利息金额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利息之日止。(此条应与第五条协调)

  第八条 借款展期

  若债务人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债权人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债权人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债务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九条 借款提前到期

  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即债权人提前收贷),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

  (2)债务人以本合同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3)债务人未如实向债权人提交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 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的;

  (4)担保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5)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6)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7)债务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或承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9)债务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10)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1)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违反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担保方式

  债务人及/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担保:

  第十一条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务人保证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如债务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3、债务人保证签订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债务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4、债务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5、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6、债务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债务人发生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

  (2)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3)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非自然人的。)

  (5)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发生其他事件,可能影响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担保权利的实现;

  (6)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

  (7)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8)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

  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1)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2)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3)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5)债务人的关联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6)发生影响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务人应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债务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9、债务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0、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债权人有权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11、债务人郑重承诺,债务人将对在与债权人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债权人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否则,债务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债务人所获知的债权人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债务人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

  12、债务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债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1、在债务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相应义务、满足发放借款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应如期按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

  2、债权人应对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有权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债务人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征信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债权人的信用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债务人应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名誉担保

  债务人承诺以自身名誉向债权人担保,即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等相应义务,由此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概由债务人承担,否则,债权人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并在全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债务人的上述不良信誉及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在违约金(如有)之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到守约方的损失得到全部弥补。

  除本合同中相应条款的特别约定外,在债务人出现其他相应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债务人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本息为止;

  (2)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亦有权宣布债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有权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6)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独立性

  1、本合同不因债务人、债权人或担保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合同的无效、解除、撤销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

  2、本合同不因各方的上级单位的指令,或各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合同、文件、合同而免除;

  3、本合同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撤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事项或变更企业有关登记事项而免除,本合同所列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人继续承担和履行。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

  第十七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应均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部列明联系方式送达对方。

  2、如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他方按照原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即已有效送达。

  3、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方式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如系信函,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3)如系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八条 合同完整性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依法裁定或判决无效,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应受任何影响。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公证与执行

  债务人、债权人双方已经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自愿接受法律文书全部条款之约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本合同签订后自愿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其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确认本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本合同所设定的债务、义务无疑义,保证遵守项下一切债务、义务,并承诺若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设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具体问题由债务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时与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所签承诺性文件约定。双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适用于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本条约定及上述承诺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条约定及上述承诺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不能确定或不能完全确定借款的具体起止时间、利率、用途等,或其约定与实际起止时间、利率、用途不符的,则由放款凭证、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起止时间、利率、用途的文件确定该时间及利率、用途等,该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生借款展期等情形时,债权人可将针对借款展期等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交给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交后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自动及于该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有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可以用补充协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附件、补充协议,都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将该等文件提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交后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自动及于该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附则

  1、债务人、债权人均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之时成立,自债权人提供借款之时生效。债务人、债权人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自然人一方(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以及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并加盖公章之时生效但在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债权人并无义务发放借款。

  2、本合同至债务人清偿或担保人代为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有关债务时,自行终止。

  3、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债务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债权人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在收到债权人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如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全体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5、因债务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6、因本合同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变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评估费、审批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7、本合同一式 份, 各执一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于20__年1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债务人: (公章或签字/名章/指印):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名章/指印):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篇7】

  (1)、保证人 作为该笔借款的共同保证人,各保证人对此《借款框架

  合同》项下发生的连续借款金额在人民币(大写) 借款额度内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2)、保证人同意对《借款框架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乙方未按《借款框架合同》中的承诺执行或者未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保证人保证在收到甲方的索款通知后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信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视为已送达。

  5、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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