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代的不同变迁当中,合同的成立以对合同的承诺为条件。制定合同条款时,以双方意愿为基础,你是否正为写合同而发愁呢?请自己权衡利弊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变更合同范本(篇1)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到底企业更名后如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笔者认为,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并不能引起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使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时,应按照更名登记办理,理由如下:
其一,应明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只有公司才具有成为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系股份制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是不同的权利主体。所以只有公司才具有成为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而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不能成为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其二,股份制公司股权、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不影响公司作为企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都可以依法变更,并办理变更登记。”由该法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该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是属于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不是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其三,从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来看,已经认定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权属转移范畴,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哈工大集团又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公司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房地产一并转让的问题,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都是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必须缴纳的税费。由此看来,企业因股东或股东出资额(股份)发生变化,引起企业名称变化的,属于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范畴。
其四,从土地管理角度看,股权转让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不包括土地权利人的股权转让或者因法定代表人的改变而办理的变更登记。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土地登记簿应当写明的四条内容,其中也不包括公司的股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版面内容也不记载公司股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内容。综上所述,企业因股东、股东出资额(股份)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需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即可。
工商变更合同范本(篇2)
工商局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共同签署。
出让方:姓名(以下称甲方)、姓名(以下称乙方);
受让方:姓名(以下称丙方)
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标和转让价格
1、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作价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丙方;乙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作价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丙方。
2、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3、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习起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承诺和保证
甲方、乙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丙方的股权为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甲方、乙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xxx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①
第五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份,标的公司执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2、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工商变更合同范本(篇3)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如果未经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吴甲与吴乙原系深圳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股东,两人分别占有该公司90%和10%的股权。2004年2月,经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吴甲愿意将其90%股份中的37%股份以66.6万元转让给程某,吴乙愿将其10%股份以18万元转让给程某,程某即以84.6万元收购了公司的47%股权。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协议书“报深圳市工商局统一变更后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的第二天,吴甲与程某共同签署了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副董事长任职书、副总经理任职书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程某也陆续付清了股权转让款。程某依据与吴甲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参与处理公司事务。但三方未在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来由于公司出现亏损,程某以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未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甲和吴乙返还其股权转让金。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程某)与两被告(吴甲、吴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遂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三方继续履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一、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股东身份有影响。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是持股人享有的合法物权,我国法律对物权的归属和流转采取公示公信的原则,即物权转移必须采用合法的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认可的公信效力。该条就是关于股权转移必须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规定,即股权自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开始转移。可见股权变更登记只是一种物权行为,产生使物权转移的效力。而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产生合同之债。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后才生效,因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达成真实、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时就生效。生效合同导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生效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当然发生物权(本案中股权)转移的事实。股权变更登记则是对股权转移债务的履行,要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可进行。因此,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主要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其功能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它不能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报工商局同意变更后生效”的条件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其次,该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则视为未附条件。本案中,股权转让依法律规定必须报工商局变更登记,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因此该合同约定的条件是确定的、法定的,应属无效条件,没有法律效力。
工商变更合同范本(篇4)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及丙方转让其持有的杨凌鼎康饲料厂40%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认可《_______饲料厂章程修正案》中约定内容。
一、股权变更
乙方将所占有的_______饲料厂的40%股权40万元出资转让于甲方30万元,丙方10万元。
二、转让条件
1、本次股权转让,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甲方投资参股_______饲料厂的出资额为计价基础,扣除公司应收款项比例,计算甲方及丙方收购款。变更后甲方占股权90%,丙方占股权10%。
2、甲方支付金额=30万元,丙方支付金额=10万元。
三、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甲方,丙方将购股款支付给乙方后。乙方指定专人在10天内配合甲方,丙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