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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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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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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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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讲者应该在演讲中使用恰当的故事和创意,如何有针对性的学习主题演讲稿呢?这是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法制演讲稿”类文章希望对你有所裨益,期盼这篇文章能够激励和鼓舞您!

法制演讲稿 篇1

  我以为,要根本地避免悲剧重演,无非是四个字:觉悟,行动。

  方才两个案例中的主人公,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孩子,然而悲剧“不偏不倚”,恰恰发生在他们身上。也许有人会说:“他们也真够倒霉的,个个前程似锦,却遭遇如此劫难!

  ”试想,假如在他们年轻的生命中,不曾有过这样的经历,他们是否就真的能够“前程似锦”呢?我以为不然。二人的悲剧,看似单纯、冲动造成,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这种思想意识上的淡薄,不仅取决于他们个人,更是由于周围的环境造成的。

  这不仅是他们的悲剧,也是他们父母和老师的悲剧。从更深的意义上说,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再设想,如果陌生男子在产生不法念头的时候,能用“法”克制自己;如果马某在遭遇不法分子的时候,能用“法”保护自己;如果小天在被逼无奈时能用“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切的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了吧。现在,我们总该明白当今社会,知法、懂法,是何等的重要了吧!

  作为教师,不仅要让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还要让他们善于运用法律。这,便是所谓的行动。眼下,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但在学法的同时,也要注意他们道德、勇气、社交能力的培养。

  做真正的“四有”青年,为实现我国的素质教育做出贡献。

  朋友们,同事们,让我们用法律充实思想,丰富学生的思想,在今天丰富的物质财富中避免类似的悲剧。之后,让我们在灿烂的阳光下,携手呼唤:法律在我心中!

法制演讲稿 篇2

  中学生法制课演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党和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中国共产党和国务院批准的《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儿童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年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律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首先,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出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道路很漫长,奠定良好的基础是人生旅途的关键。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善的社会,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具有更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将落在青年人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义法制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在校学生犯罪,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要学懂法律,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便于叙述,我先介绍一下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

  200*年*至*月,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在2000年3月22日下午缴获10元现金;

  第二次,在200年4月7日下午,查获现金10元;

  第三次,*******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参与抢劫4次,张**参与抢劫5次,***参与抢劫3次,樊*参与抢劫3次,李*参与抢劫2次,梁**参与抢劫1次,关**参与抢劫1次,丁**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包某、包某等9人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他是本案的主犯,这个团伙多次持刀抢劫。它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使学生在学校没有安全感,犯罪严重,应予以严惩。

  鉴于保**案发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范某、李某、关某、丁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本案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于15200年非公开审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该年龄组公民有下列八项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毒、纵火、爆破、中毒。

  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刑罚执行有条件中止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缓刑不会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不低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500元,强制缴费。

  4、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两种情况: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

  6、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来排除受害人反抗,从而抢劫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

  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来看,抢劫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

  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离校后,对家庭管理教育不力,在外租房群居,无依无靠,遂决定盗窃钱财。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 抢夺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

  案例二:两个学生年幼无知,被人骗进房间

  邱*、武**盗窃案。

  邱*,22岁,***人,个体户。吴×17,城关区人,中学生。贺*,14岁,**一中学生。刘*,14岁,中学生。

  200*年*月11日下学后,在邱*授意下,武**对贺*说:“**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从**叫来**,6月15日上午,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上**,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挥霍。

  案发后,邱*和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客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和重要技术成果。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的主要教训是:他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案例三:在校学生酒后伤害受害者罪有应得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16岁的张**是中专二年级学生。200*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就将张**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候**到了跟前,问:

  “什么事?”艾**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没事”。

  候**说:“咋没事?”并问张**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

  “你想咋办就咋办。”候**就在张**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被候**搡不予考虑门背后时,张**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候又捅一刀。当侯**被推到床边时,把张**撕到床上,压在他身下。张**又捅了他的胸部。

  大量出血后,发现左腋窝、左胸、右胸和左上腹被刺伤。

法制演讲稿 篇3

  法律是相对固定的,但我们人和我们的社会是复杂的、变动革新飞速的,法律不可能完全的规定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它存在着相对的滞后性。但是,如果我们提倡法制的思想和精神,这种情况可能会改变。美国的民族精神提倡追求自由,因为他们的民族开始发展。

  对于已经在这片神州热土上安居乐业了数千年的中华民族,我们接受的是儒家的家国教育,在国家建设和民族复兴的道路上,法制精神也许是较为契合我们民族特质的精神之一。法制的精神内涵在我看来,就是依法办事,这里的法可以是我们的成文法,也可以是们心中不变的道德准则,若是我们每个人都为了法制的建设而努力一些,这个社会也会因此变好一些,或许就少了一个碰瓷的老赖、一个欠薪的老板、一个黑心的商人……

  法制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严肃,它也许就是我们生活中契合法律精神的一举一动。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覆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 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当我们的法制建设如星空般璀璨迷人时,我们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大同。

法制演讲稿 篇4

  让法,与爱同行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说到法律,总会有一种神圣感。

  是的,法律很严厉,如一把无情的利剑,令犯罪分子心惊胆寒;法律也很仁慈。这是公平和公正的。它恢复了受害者的名誉,使我们受到关心和爱护。法律无处不在。在社会上,在学校里,在我们身边。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亲眼目睹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但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教育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青少年犯罪令人震惊的案例。哥儿们义气、抢劫**、报复社会……一桩桩惨剧发生,一颗颗心灵扭曲,一个个可爱的生命过早凋零,让人不寒而栗,不禁感慨:

  这些孩子都怎么了?我还曾亲耳听一位家长教育受了欺负的儿子:“下次他再打你,你就打他,往死里打,出了事儿有爸爸妈妈呢!

  ”那一刻,我庆幸自己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也庆幸,父母从没用这样的思想教育我。试想,在这样一个家庭里,父母的法律意识薄弱。那些精神污染的孩子怎么能学习、知道、遵守和使用法律呢?真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将“法”根植于内心,做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

  让法律走进校园,是教育的必然要求,身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担负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同时将法制意识传递给学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应该用爱来感染学生,用爱来督促学生。

  五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司法部门及我们的上级领导,立足于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进校园”活动,使我们广大师生受益颇多,也真正感受到了法律所给予我们的呵护与关爱。2010年4月1日,在上级领导的主持下,我校隆重举行了法制副校长聘任仪式,聘任红山交警二大队三中队队长孙凤国同志为文钟一小法制副校长。多年以来,孙队长和三中队的交警们始终坚持护卫我校学生放学时通过306国道,查处非法车辆,治理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还时常来校为师生们作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几度春秋,风雨无阻。他们是我们是生中最熟悉的人。他们是孩子们心中最可爱的人。孩子们在日记中写道:

  “每天晚上放学时,我们排着整齐的队伍走在路上,远远得就能看到等候在路口的警察叔叔。看着他们面带微笑,我们的心一下子温暖了……当大队伍陆续通过,心里却升起一丝不舍,真想让爱在这一刻停留。警察叔叔,你辛苦了,你是我们心中永远的保护神!

  ”是啊,这就是万千幸福家庭的保障者,正因为有了他们的热血付出,才有了我们的平安快乐。谁说法律无情,人民警察立警察为公,爱民如子。他们让我们感到执法为民在身边,爱在身边。

  2010年11月10日,团委和司法部门组织的普法宣讲团来到我校,为师生们带来一堂主题为“与法同行——为了美好明天”的法制教育知识讲座,在讲话中,刘老师结合青少年的特点,以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犯罪行为的概念,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那一串串惊人的数字,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就是最真实最有力的反面教材,鞭策着学生们努力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正是因为与法律的一次次近距离碰撞,与执法者的一次次心与心的沟通,我们的师生在潜移默化地接受着改变。就像在浩瀚的生命海洋中,我们找到了前进的道路。我们谈起法律不再陌生,我们学会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甚至学生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在悄悄发生着改变。

  2011年3月份,我校成立了校园小警察服务队,学生们都争先恐后得报名参加,在启动仪式上,孩子们激情宣誓:为维护校园安全,从我做起,遵纪守法,尽安全小警察的神圣职责,让平安伴我成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们兴奋地说:

  “现在的我是校园小警察,我要为同学们的安全做出保障。当我长大了,我想成为一名真正的警察,为人民服务!”普法活动的开展不仅让孩子们增长了见识,更陶冶了心智。

  邓小平同志长期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深知,做为培育祖国未来的教育工作者,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渊博的专业知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更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这是时代发展对我们的基本要求。

  今后工作中,我会以学生们的健康成长为已任,倾注满腔爱心,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让法,与爱同行!

法制演讲稿 篇5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在校学生犯罪,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习和理解法律,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便于叙述,我先介绍一下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

  200*年*至*月,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在2000年3月22日下午缴获10元现金;

  第二次是在2000年4月7日下午缴获现金10元;

  第三次,*******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参与抢劫4次,张**参与抢劫5次,***参与抢劫3次,樊*参与抢劫3次,李*参与抢劫2次,梁**参与抢劫1次,关**参与抢劫1次,丁**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包某、包某等9人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他是本案的主犯,这个团伙多次持刀抢劫。它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使学生在学校没有安全感,犯罪严重,应予以严惩。

  鉴于保**案发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范某*、李某*、关某*、丁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本案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于15200年非公开审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该年龄组公民有下列八项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毒、纵火、爆破、中毒。

  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刑罚执行有条件中止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缓刑不会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不低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500元,强制缴费。

  4、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两种情况: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

  6、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来消除受害人反抗,从而抢劫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

  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来看,抢劫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

  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离校后,对家庭管理教育不力,在外租房群居,无依无靠,遂决定盗窃钱财。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 抢掠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

  同学们,听完这节课,我们应该从中学到什么?我觉得应该是5个字,15个字:这就是:要小心交友,树立志向,善于慎独,敢于捍维权力,坦诚相见。

  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演讲人: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在上面的名字上加上引号。

  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您是否曾经想过,您的日常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是犯罪行为呢?为了远离犯罪,这是学生首先要弄清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颠覆人民民主**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 犯罪是一种违犯刑法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的学生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惩罚的一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给予了未成年人一定的惩罚。然后一些学生会说我现在不是十四岁。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果从小养成各种坏习惯,以后很难改掉;平时不注意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不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最终会导致重大失误。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课桌上的学生们喝了有毒的冰棒,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该学生后来被判处十年徒刑。

法制演讲稿 篇6

  龙坝职中法制教育讲稿

  演讲人:李刚

  同学们,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大家务必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在遇到一些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事情的时候,要调整心态,求助于老师、学校,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

  大千世界,五彩缤纷。我们身边的**无处不在。网吧、游戏机、垃圾文化就像泥潭,但一但被困住,就无法自拔;就像匕首,但一但插进去,血液就如泉涌。

  因此,我们一定要对身边的不良**说:“不!”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迷于网络,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担心儿子整天沉迷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在家照看台球桌。

  小新把台球桌上的钱拿到网上。后来,当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时,小新想到了偷。今年6月初,小新从父亲那里偷了2000多元,在网吧里呆了一个星期。

  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就在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像虫子一样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

  “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

  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没有找到那4000元,但只在奶奶的口袋里找到了2元。

  事后,小新的爷爷说这是奶奶给孙子的早餐钱。小新拿着两块钱躲在村口的一个洞里。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我们一定要对身边的不良**说:“不!”不然,我们就会误入犯罪道路了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20.6万分之一。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生。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是:①未成年人犯罪呈年轻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犯罪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多为辍学、迷路学生和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他们大多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无所事事,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③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其中初中生居多,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18%-22%。④ 犯罪类型复杂。他们是敲诈勒索,盗窃,抢劫,**打架,杀害亲戚,吸毒,甚至计算机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学生们,听到这个可能不会相信,但确实存在。简直让人扼腕叹息,你们正处于花季,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呢?在我们身边,有没有过类似的事情呢,如果没有,那么有没有这样的苗头呢?

  我记得一位母亲曾经说过,我可以给你任何东西,但生活只能给你一次。学生,你的父母,老师,包括你自己,没有人希望你在未来遭受牢狱之苦!

  同学们应该怎样预防违法犯罪呢?

  1、 要不断学习、遵守和运用法律,增强法制观念。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善美、什么是廉耻,什么是伦理道德,不断规范自己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当法盲,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用法反击,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 要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犯罪行为。

  大家知道,一打开窗子,进来的不只是阳光和空气,还有灰尘,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垃圾却经常渗入到我们的脑子里,不知不觉影响着某些同学的行为,盗窃、抢劫、伤害、敲诈、勒索等本不该出现在青少年身上的犯罪行为发生了。所以,我要提醒并要求大家不要看一些武打、及其书刊作品,这些作品,往往赋予犯罪以英雄色彩,场面血腥,格调粗俗,是诱导我们犯罪的罪魁祸首之一,另外,在我们周围,也有一些不三不

  四、游手好闲的社会渣滓,他们总是以我们身上的某种东西为目标,或猎取钱财、或打架取乐,希望同学们有一双“火眼金睛”,分清香花毒草,明辨是非黑白,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对社会上的闲人避而远之,防止它们毒害你的心灵,使你误入歧途,终生遗憾。目前,我校学生还存在一些不良习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习惯不是很好,有的学生懒惰认真,不善于学习。具体表现在“怕”上。他们害怕课前预习、课堂思考、回答问题、课后作业、阅读、询问师生、不复习功课。

  学习上听之任之马虎了了,作业时没有笔,没有应备的作业本,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或不交作业。少数学生从来不做家庭作业。由于他们从不在课后阅读或复习,他们的知识无法巩固,成绩也不理想。

  2、学生个人卫生习惯差。男生头发长,不剪指甲,不经常洗澡,不多换衣服的学生。各年级学生中都有几个戴“黑项圈”的学生。

  中低年级不洗脸,不洗手者常见,这些不良行为影响了学生精神风貌,影响了校风校貌。

  3、部分学生上学途中乱买东西,吃后包装袋、果皮、食物壳乱扔,

  四。学生不守纪律,不讲文明,不懂礼貌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三年级有一个学生好几次到老师办公室偷班主任及其他老师钱,经过班主任、政教处多次教育还存在这种现象;三-五年级中有少数学生经常进网吧,打游戏,早上一到小就打瞌睡,家庭作业不做;

  5、很多网络游戏是个害人的“**”,只要进入网吧就会被那些游戏所**,让你情不自禁地走进它并沉浸其中,学习成绩渐渐滑下来。

  6、个别学生不爱惜公共财物,拿着刀子在树木课桌上乱刻乱画;还有个别学生出口脏话连篇,在校园内追逐打闹。这些都是不文明、不礼貌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理智行事。

  同学们,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大家务必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和学校各条纪律,在一些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春节晚会小品当中一句话大家可以记住:

  “冲动是魔鬼”,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的一生罪,就是亲人两行泪呀。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行事的能力。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开始,就争做守法小公民,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另外,我象谈谈学生维权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我们有个别同学,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老师的批评教育,就动辄让家长到学校找麻烦,甚至到处告状,而在校外受到敲诈、殴打,却忍气吞声。我想问,这些学生有什么权利?

  告老师学校的状,就是在剥夺自己的受教育和健康成长的权力,被坏人敲诈殴打而忍气吞声,是放弃自己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希望同学们认真思考分析,我们应当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对什么对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太过幼稚;

  四、要树立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专心致志学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竞争氛围,抛除所有杂念,在学习中寻找乐趣、创造乐趣,为实现心中远大目标而不懈努力。

  同学们,希望大家结束后对照刚才的案例,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革除不良习气,做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法制演讲稿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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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采用word格式。在**之后很容易编辑和修改,或者直接使用==

  这是李煜为您编撰的《法律讲座讲稿》。欢迎阅读。有关更多信息,请关注“演讲”栏。

  尊敬的领导人,亲爱的老师和学生

  大家好!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你们的知识和素质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更关系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梁启超曾在《少年中国说》中讲到: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希望你们从小立大志,下苦功,将来干大事。

  乡镇领导不仅关心学生的学习,更关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今天,在镇领导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我们齐聚一堂,进行法律讲座。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结合我本人多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开展这样一个活动很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希望通过今天的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从小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1、 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教育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行为的行质和严重性。

  在一些未成年人盗窃和抢劫案件中,大多数演员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是平时不学习、不理解法律的结果。

  其次,只有学好法律,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

  有的个别家长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作为学生,你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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