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08090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厂商双赢,经合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销售区域、渠道 1.甲乙双方同意的销售区域、渠道分别为: 销售区域: 湖南省及甲方未开发的其他省份的地区市场(甲方已经开发的其他省份的地区市场由甲、乙双方以附件的形式另行确,该附件为本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销售渠道:商超、批发、酒店、单位团购。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区域、渠道及约定的产品种类进行销售。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此经销合同书转让于他人。 4.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开发新品种的,乙方应预付30%的货款,甲方在15天内交货,货到付清余款;如乙方在甲方发货后拒收该产品的,则预付款抵作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处理该货物;甲方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销权,乙方不经销时甲方有权自行销售,但不得占用乙方原有销售网络(包括乙方选定的经销商)。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在白酒的研发、生产、质检、仓储等各个环节严格遵照质量体系各项标准执行。各种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号见产品外包装。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品质白酒。甲方根据乙方的定货计划情况按时、按质、按量向乙方发货,并保证乙方订货后3天内到货。 3. 甲方供应商品的商标及外包装应遵守法律规定,外包装应保持清洁、整齐、完好,适宜市场销售。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管理、指导。 5.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所需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客户投诉及相关问题。 6、在乙方发现有“窜货”(即甲方产品非通过乙方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问题时,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后三天之内全部收购完毕,有关收货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自主经营权。乙方应合法经营,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各项管理,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产品、票据及其他物品。 2. 接受甲方对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甲方企事业形象和利益。并保证甲方新产品顺利上市。 3. 乙方应根据市场及产品库存情况提前向甲方申报订购计划,列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乙方应保证市场货源充足,不出现断货现象。乙方在甲方产品到货后及时验货上柜。 4. 乙方不得将甲方业务资料透露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经销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乙方应配合甲方处理客户投诉及相关问题。 第四条:销售品种、产品价格、货款支付、合同履行及货物运输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种类及产品价格为: 品 名 规 格 出厂价(元∕件) 520泸州特曲水晶十五年陈 500ml×6瓶 198.00 52° 泸州特曲木盒十二年陈 500ml×6瓶 96.00 52° 泸州特曲铁盒八年陈 500ml×6瓶 96.00 52° 泸州特曲纸盒五年陈 500ml×6瓶 36.00 52° 泸州特曲铁盒六年陈 500ml×6瓶 78.00 52° 泸州特曲八年陈 125ml×24瓶 33.00 52°泸州特曲(三年陈) 125ml×40瓶 53.00 52°泸州特曲五年陈 125ml×24 33.00 2. 甲方如有新产品上市,价格由双方按照不高于甲方提供给同类省级代理商的原则另行协商确定。 3. 付款方式:在约定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交货并经乙方验收无误后由乙方以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方式付清货款。 4. 年销售任务数量分解: 1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 计 20万 16万 16万 16万 16万 16万 16万 16万 16万 16万 16万 20万 贰佰万元 5.双方确认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或火车运输,交货地点为乙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的仓库和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高桥市场的仓库。各批次的交货地点根据乙方的要求确定。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交货地点后的卸车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派专人收货的,应该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人员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验,如发现货物数量、外观质量有异议,必须于收货当日提出,并通知甲方,货运正常报损1‰,由乙方负责,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 7.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贰万元质量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乙方一次性返还给甲方。 前述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其依据本合同向乙方交付第一批货物时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义务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甲方非通过乙方将本合同约定产品发货至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的,或在乙方提出“窜货”现象后为按照约定收货的,应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 如因商标及外包装违法而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则甲方应相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及支付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一切合理费用。 4. 如因甲方原因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则甲方应相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及支付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一切合理费用。 5. 乙方首次进货不得少于贰拾万,以后每次进货不得少于伍万元。 6.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三、四条约定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A、乙方经销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 B、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跨地区销售; C、因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客户大量投诉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D、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公司名义及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 7. 一方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8年 9 月6日起至 2011 年9月5日止。 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第八条 双方可用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第九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