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作出了部署。切实整改、着力解决好民生领域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等,被列为审计整改的重点内容。
审计整改,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公共财政运作、打击震慑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一环。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因审计而得到揭露惩治;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因审计而得到纠正。
不过也要看到,“审计风暴”已历10年,每年审计报告揭露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却未见明显减少。究其原因,存在一些机制结构的问题。比如,财政转移支付是审计出问题的多发区域,而这与分税制度中的设计漏洞不无关联。又如,对于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审计,需要明确企业是独立的市场法人还是部门下属单位,但现实中许多企业的属性难以界定,由此留下监管空白。
财政运行的复杂性,决定了界定和矫正违法违纪行为的艰巨性。让审计更充分地发挥监督和矫正作用,让审计“体检单”能够成为改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推手,就需要多一些“系统视野”,从财政体制层面进行考量。事实上,所有被审计出的问题,都有一个共性:预算关口把得不牢,决策关口放得太宽。审计是事后监督,预算和决策属于事前监督。守好公共财政,审计、预算和决策,一个都不能少。
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入口。尽管《预算法》等法律体系早已建成,但是在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仍然存在不少空白。预算编制单位出于部门利益,宁多勿少,为不合理投资、年底突击花钱等问题埋下了隐患。此外,预算审核环节,专业性尚有欠缺,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从现实来看,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首先应当提高预算管理权力的集约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
决策是公共财政的出口。年年审计,都暴露出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浪费、利用决策权换取个人利益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在决策环节没有形成科学决策机制,权力过多集中在一把手手中。提高决策能力,杜绝寻租空间,需要决策环节的分权。只有决策、执行、问责分开,行政权力能够平衡和相互制约,才能有效减少盲目决策和违法违纪现象。
公是公共财政的最后监管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已有5年,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都有详细规定,这是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共财政信息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尤其需要走在前头。只要应该公开的全都公开,暗箱操作的机会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公共财政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审计整改,预算和决策都不能作壁上观。如此,公共财政才能得到有力守护,审计查出的“病灶”才有望消除。
延伸阅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
1.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职务层次是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设置的。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本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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