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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亩
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背景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内容
“初税亩”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就是: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意义与影响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它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具体方式,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这一制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进生产力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一次合理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
初税亩制度实施给了奴隶制致命的一击,为奴隶制的彻底崩溃敲响了丧钟。
秦国商鞅变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中国的延续两千多年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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