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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资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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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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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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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

  担保法

  33,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0,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

  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7,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8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海商法

  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点

  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

  2,物上请求权:若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

  3,价值性

  4,不可分性

  --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

  --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

  5,优先受偿权,

  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

  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

  --抵押物价值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

  --若抵押人破产,低压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抵押物为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

  6,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7,意定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有追偿权(普通债权)

  子法条

  担保法解释

  50,以担保法34条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低压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57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7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73,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80,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0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海商法

  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破产法

  28,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2,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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