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检测设备,一直是政府食品安全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尚未完善的监管体系屡屡出现漏洞,有待提高的监管手段使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法律法规:无法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
“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从农田到餐桌,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链条。政府的监管行为必须保证其中任何环节都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是国家开展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基础和依据,稍有欠缺都会造成执法监督空隙,导致负面效应。然而,目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还无法覆盖食品产销的全过程。
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核心大法食品卫生法,就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而具体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只对动物疫病的检疫作出相关规定,对瘦肉精类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则只字未提;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有相关规定,但对广大饲养户的用药这一重要环节没有任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文禁止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但对众多的养殖户在自配饲料中掺入违禁药却没有相关规定,为违法行为留下了空隙。
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应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参照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通行做法,尽快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
标准体系:数量只有国外八分之一
最近,国内许多省份接连查出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令人震惊的是,早在1995年欧盟食品法就已经禁止在食品中使用“苏丹红一号”,但国内直到今天才意识到这一点。
当前,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等在农产品中大量残留,滥用和违禁使用兽药的现象相当严重,使用违规化学原料和工业用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偏少,与国际标准接轨程度不高,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方法和模式也十分陈旧。
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八分之一。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很低,采用国际标准的还不到一半,而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更是超过90%。另外,当今发达国家都采用危险性评估这一新的科学技术制定标准。但在我国,危险性评估知识的普及程度低,从事危险性评估技术力量薄弱,在标准的制订、修订中远没有全面做到以危险性评估为依据。
科学依据充分的标准是判断和控制食品安全性,保护人民健康,推动国际公平贸易,维护国家利益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申论真题 | 申论答案 | 申论热点 | 申论范文 | 申论答题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