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治理机制不健全。在政府对公共服务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仍然发挥着主导甚至惟一作用,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群体、服务提供机构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如媒体的作用未得到有效调动。
原因:
1.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制度安排明显地有失公平。这集中地体现在以国家固定投资为代表的公共设施的投入,多年来出现了“两多”“两少”的现象:即城市多,农村少;发达地区多,落后地区少。也就是说,我们在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方面,农村和中西部落后地区,明显处于弱势,这直接影响到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全国的实施,也有可能导致我们在政策制度方面出现结构性的风险。这是我们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方面有失公平的集中反映。
2.公共服务提供的体制成本太高。
(1)我们没有一个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架构,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架构整体上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1994年实行分税制,这个方向应该是对的,但是我们没有建立起和中央财政相对集中配套、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那些占财政转移支付比重很大的所谓专项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受到各种关系的影响较大,使我们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体系效率不高。
(2)在我国,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事业单位,但事业单位结构不合理,布局不合理的问题突出,内部管理、服务效率低的问题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下,很多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有明显的营利化倾向,其行为与这类机构的组织属性发生严重的背离。
3.政府缺乏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统一的监管。政府花钱有没有硬的约束机制,能不能花得比较公平,这些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政府整体上缺乏严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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