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大事故频繁发生。2003~2006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26起,平均每年发生132起,不到3天一起;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平均每年发生14起,不到1个月一起。特别是2005年第三季度以来相继发生了三起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煤矿瓦斯事故,损失惨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3.职业危害严重。截至2005年,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患者58万余例,每年新发尘肺病超过1万例,累计因尘肺病死亡近14万人,病死率22%,尘肺病现有患者44万余人;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
4.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
煤矿:在工矿商贸企业事故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特大事故突出。2002~2005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为6282人,约占工矿商贸企业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41%以上;特别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多发,平均每年发生50起,约占工矿商贸企业特大事故总起数的78%;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约8起,占工矿商贸企业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80%左右。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2002~2005年平均每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493起,死亡727人。
烟花爆竹:2002~2005年平均每年发生烟花爆竹事故162起,死亡324人。
特种设备:2002~2005年平均每年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311起,死亡292人。
建筑: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从2001年的1160人上升到2004年的2789人,年平均增长率约为34%。
火灾(不包括森林、草原火灾):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2002~2006年平均每年发生火灾事故24.5万起,死亡约2400人,死亡人数年平均增长率约为3.1%。
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多。2002~2006年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约68万起,占各类事故总起数的70%;死亡人数高达10万人以上,占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8%。
水上交通:水上交通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损失巨大。2003~2005年,全国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2013起,死亡1451人,沉船1017艘,直接经济损失约7亿元。
铁路交通:铁路交通事故(含铁路路外事故)起数多,死亡人数总量大。2002~2005年平均每年发生事故约1.2万起,死亡约8300人。
民航飞行:民航运输总周转量巨大。1994~2003年我国民航运输飞行重大事故率为0.62次/百万飞行小时,与航空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差距(美国同期为0.169次/百万飞行小时)。
农业机械:2002~2006年农业机械事故平均每年死亡约2349人。
渔业船舶:2002~2006年,全国渔业生产性事故平均每年死亡392人,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死亡684人,合计平均每年死亡人数约为1040人。
原因:
1.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安全生产未能真正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还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自觉行动。
2.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改变,长期投入不足,导致在安全生产方面累积欠账严重。我国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一些老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重大危险源分类、分布不清,尚未建立起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
3.行业安全管理弱化,企业安全管理滑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的变化,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撤销,行业安全管理职能弱化,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减少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4.监管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够。全国目前还有7%的地市、18%的县尚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已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省市,也存在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权威性不够,惩处不力,难以形成合力。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制修订工作滞后。
5.科技支撑力量不足。公益性、前瞻性、基础性、共性、关键性技术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从人才、基础设施到资金支持严重缺位。国家对安全生产科技研究的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科研力量趋于分散,现有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现有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推广和应用。
对策:
1.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安全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与人口、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规划和实施体系,把安全生产规划、重要指标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加强安全生产法治。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加快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建设。组织修订《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应急管理与处置、重大危险源、区域安全规划、事故预防与控制、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4.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人员、设施、装备、经费等到位,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装备水平、作业场所和场所监督检查执法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中心,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
5.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整顿和规范小煤矿,提高规模,减少小煤矿数量,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改革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实行以储量为基数的计征制度;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国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落实对煤矿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高矿工待遇、素质和劳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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