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2006年9月27日召开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作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时指出,山东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并针对商业贿赂开展专项监督。
山东省检察院立案查处了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徐述国(副厅级)涉嫌特大受贿案,济南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市粮食局原局长张大印(副厅级)涉嫌受贿263万余元、贪污15万余元案,枣庄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市立医院原副院长马学金等20人涉嫌受贿串案,临沂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中石化临沂分公司原经理吴自然等24人受贿贪污窝案。
山东省检察机关去年以来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314件。其中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党委原副书记王廷玉等5人涉嫌滥用职权、放纵非法开采铁矿资源,造成直接损失3000余万元;济宁市国税干部曹建华、税管员杨阶涉嫌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致使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发票6亿余元,造成税款流失6800余万元;肥城市法院原院长助理张修荣、民庭审判员吕佐森,与建设银行肥城支行客户服务部经理尚琪林勾结,制作假民事判决、裁定书,致使非法核销贷款3000多万元。
此外,山东省检察机关严查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如依法查办的枣庄市工商局原科员孙淑梅涉嫌滥用管理公司登记的职权,违法为他人办理企业登记,致使虚开增值税发票1.2亿余元;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河东分局原局长马骏违法为一房产开发商办理119亩耕地出让手续,造成直接损失1000余万元。
3.在2006年8月26日上午“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开幕后的专项演讲中,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朱少平建议为商业贿赂单独立法,以提高其法律位置和实施效率。
朱少平介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对反商业贿赂陆续推进了一系列的政治办法,同时结合我们现在的反商业贿赂,在《刑法》和其他法律上都有体现。
“从制度上讲我们已经有了初步的制度雏形。”但朱少平指出,就整个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来说还有很大难度,主要就是表现在很多政策界限不清楚。这些争议影响到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效果、力度。
“我个人建议能不能够就这个问题作研究,甚至制订一个叫《反商业贿赂法》。”朱少平说,即便单独立法不行,也可以制订一个《反商业贿赂的决定》。“哪怕只有十条、八条,有针对性地作一个规定,对于反商业贿赂这个专项工作可能会有一个很大的促进。”
4.拉关系、送回扣成为一些企业竞争的法宝,甚至认为这是提高业务效率的润滑剂。在各类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司空见惯,回扣的形式越来越隐蔽,贿赂技巧更是五花八门,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研讨费等,看似合法的名目出现,实质都是商业贿赂。尤其是在某些领域,如医疗器械、药品、工程项目承包等行业更是不择手段。一位多年从事医疗器械和制剂销售的人士透露,现在90%以上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肯定是不给钱不订货,在某些工程承包领域,贿赂更是明目张胆,且数额巨大,即使是招标,也挡不住无孔不入的商业贿赂大军。
商业贿赂是一种腐蚀剂,是对市场经济和财富伦理的一种扭曲,它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对企业来说,所谓回扣不仅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更严重的是造成了“游戏规则”混乱,使好企业、“诚信企业”在竞争中应有的优势反而荡然无存,严重挫伤了企业追求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商业贿赂还成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大诱因,在商业贿赂的推动下,假冒伪劣商品甚嚣尘上,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可怕的是,商业贿赂已成为催生政府官员****的影子杀手,两者就像一对孪生子,哪里有****,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影子。商业贿赂最终还会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能想象,一个依靠商业贿赂发展壮大的企业,能打造出真实的竞争实力,一个漠视正常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司,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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