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的制定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够高、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
3.少数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滥用权力和各种“假大空”的失信行为,阻碍了社会信任程度的提高。
4.一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言而无信,缺乏责任感,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乱收费乱摊派。
原因:
1.没有摆正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极少数甚至认为,政府是为着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因而可以享有不守信用的特权,以至于滥用公共权力。
2.没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常常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以致牺牲诚信,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以致为着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不负责任、不求实际地大干、盲干,乱许愿、乱承诺,甚至弄虚作假最终失信于民。
4.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对策:
1.建立社会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度。在保证经济社会安全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快解决公共信息依法公开和共享问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听政制度,以获得社会对政府的信任。
2.政府的决策要科学化(包括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两方面)。政府的决策,特别是重大的决策都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程序来完成。
3.政府的决策要民主化。政府的决策尽量要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公众的作用。
4.加强监督制度。探讨党内纪检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监督形式合作的可能。对不讲诚信问题进行曝光,形成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
5.重视诚信教育,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例如,可以开展建设“诚信海口”活动,培养“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思想教育,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诚信问题。
6.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把政府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防止行政恣意和滥权行为的发生; 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建立公务员守信规则。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加强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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