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愈来愈近了,出国留学网特搜集整理2010国家《申论》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提供给大家,帮助考生拓展思路。
一、注意事项
1. 本试卷由阅读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停止作答。
3. 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与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后并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4辆轿车,直至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的判决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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