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加名税”征不征收的靴子终于掉落。此前,征收加名税的消息,引得舆论大哗。当然,在欣慰之余,尚需厘清一些问题。
其一,此前一些地方已经征收的加名税,是否退还?日前新华社报道,武汉市对房产证加名的征税方式和办理手续是按“赠与行为”对待,具体计税方式为“加名方持有房产的份额×加名房产评估出来的市值×婚前房产契税税率4%”,现值100万元的一套房子,要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缴纳2万元。如今,免征加名税了,这钱退不退?
其二,免征加名税,为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乍看起来,两部门是负责财税的政府部门,免征消息由其发出再正常不过,实际上恰是这一细节,凸显出了我国税收行政化的现象。据报道,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2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法》。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至于税种的增设、变更以及征税改革等等,同样不例外。
但现实情况是,像加名税征收不征收,却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甚至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就能定夺。简言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税收行政化,税收行政化的最大体现就是征不征税、怎么征税等等,由行政部门说了算,公众被撇在了一边。
其三,能否以免征加名税为契机,掀起一场减税的热潮?近日,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尽管这一排名被指夸大,但国人的税痛指数高是事实。正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所称,由于我国主要税种税率偏高,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需要优化,避免重复征收,改变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格局。此外,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要适度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进一步让利,对个人、消费者进行适度让利。
免征“加名税”,只是半个好消息。如果不改变税收行政化,回归、坚持设税民主、税收法定,今天可以免征加名税,明天有可能征收“减名税”。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得好,任何税收政策的出台都需要对合法性、合理性二者进行兼顾平衡,在满足合法性的基础上,用合理性说服社会公众,以理服人。税收既合法又合理,还合情,才能深孚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