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严重,统治集团面临危机四伏的局面,士大夫们感到必须采取措施,摆脱困境。早在宋真宗初年,宝元二年(1039),同判礼院宋祁上疏,以为国用不足在于“三冗三费”。“三冗”是全国有定官而无限员,各级官员比前增加五倍;几十万厢军坐耗衣食;僧尼、道士人数日增而没有限额;“三费”是道场斋醮,百司供费无数;京师多建寺观,多设徒卒,增添官府衣粮;大臣罢黜,仍带节度使衔,靡费公用钱。他主张裁减官兵,节省经费。所有这些足以说明,宋朝已经不能只率由旧章而无所作为地统治下去了。
庆历新政
庆历三年(1043),宋仁宗任用范仲淹为参知政事,富弼、韩琦为枢密副使,责成他们条列当世急务,以“兴致太平”。范仲淹、富弼在《答手诏条陈十事》奏中认为,当时中心问题是整顿吏治。他们提出内外官吏过于冗滥,其中老朽、病患、贪污、无能的人应一律裁汰,宋仁宗采纳了这些意见,连续颁布几道诏令,规定:①改革文官三年一次循资升迁的磨勘法。注重以实际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员,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称职者和在任犯罪者。②严格“恩荫”制。限制中、上级官员的任子特权,防止权贵子弟亲属垄断官位。③改革贡举制。令州县立学,士子必须在学校学习一定时间方许应举。改变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着重策论和操行。④慎选各地长官。由中书、枢密院慎选各路、各州的长官,由各路、各州长官慎选各县的长官,择其举主多者尽先差补。⑤改进职田法。重新规定官员按等级给以一定数量的职田,以“责其廉节”,防止贪赃枉法。⑥“减徭役”。将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的五县废为镇,又析王屋县(今河南济源西)并入河南府,以精简乡村役人。范仲淹、富弼还提出“厚农桑”、“修武备”等建议,则并未实施。
范仲淹的各项政策,在当年和次年上半年陆续颁行全国,号称庆历新政。由于这些法令侵犯了贵族、官僚的利益,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他们强烈的反对。反对派诬范仲淹等人为朋党。庆历五年初,范仲淹、富弼、韩琦、欧阳修等人相继被罢官出朝,他们的新政只推行了一年零几个月,便宣告夭折。新政失败了,但社会矛盾并未缓和,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士大夫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嘉祐四年(1059),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向宋仁宗上《言事书》,要求培植人才,以便改革现行法度。他指出,国家财力困穷,风俗衰坏,在于没有合乎先王之政的法度。然要“改易更革天下之事,合于先王之意”,却又缺乏人才。人才成为当务之急。他主张从教、养、取、任等四个方面“陶冶”人才,使“在位者得其才”,然后“稍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以趋先王之意”。他还指出,汉、唐、五代所以乱亡,晋武帝所以招致祸乱,皆源于人才不足。《言事书》还指出,当时财政的困窘,决非由于官员之冗滥和官员俸禄之过多,关键在于理财不得其道,不能因世之宜而变通;假若能理财得其道、通其变,即使增加官吏俸禄,也不会影响国家的经费。所以,他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言事书》受到了许多士大夫的赞扬,却未被宋仁宗采纳。
稍后,司马光、苏辙、苏轼等也多次上奏札,提出“斟酌事宜,损益变通”的主张。司马光的改革主张,主要为裁减禁军,精加选择;量材录用官员,使久其任;减损冗费,节省财用;善于理财,保养财源,使“农尽力”,“工尽巧”,“商贾流通”,皆能乐业安富,然后“上下交足”。他还指出:“上下偷安,不为远谋,此最国家之大患也。”苏轼也提出了“课百官”,“安万民”,“厚货财”,“训军旅”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的改革主张。在百姓穷困,官府仓库空虚,社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士大夫们“争言便宜,以变更旧制”。改弦更张,势所必然。
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任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二月升任参知政事。神宗一心依靠王安石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
王安石主张,为了改变国贫的局面,必须采取“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理财方针。一方面“摧制兼并”,把大商人、官僚、地主的部分剥削收入收归朝廷,另方面扶植“农民”(地主阶级中下层和自耕农),减轻差役,兴修农田水利,发展生产,预防农民起义的兴起。为此,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此后陆续制订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江南、两浙、荆湖、淮南等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资。发运使只是照章办事,完全按照每年的定额,丰年不敢多运,凶年不能少运,经常支出大笔运费,运来一些过剩物品,只得在京城半价抛售。各司往往隐瞒财富,不肯如实申报朝廷,反而以支移、折变等名目加倍收税,朝廷调用物资时,又多不管产地和时令,一味强征。这些做法给富商大贾囤积居奇、控制市场提供了方便,百姓则被加重赋税负担,朝廷仍然财用窘急。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以薛向为六路发运使,设置官属,推行此法。朝廷从内藏库拨予钱五百万贯,并拨予上供米三百万石,以供周转的费用。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以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王安石试图由朝廷“稍收轻重敛散之权”,调节供求关系,做到“国用可足,民财不匮”。均输法从增加宋朝“国用”出发,多少改变了旧制,增加了财政官员的权力,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此以前,同管勾秦凤路经略司机宜文字王韶曾在古渭城(后改名通远军,今甘肃陇西)设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每年收商利约可一二十万贯。又有平民魏继宗上书建议在开封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京师市场,物价贱则稍增价收购,贵则稍减价出售,以便由官府掌握“开阖敛散之权”,达到“商旅以通”、“国用以足”的目的。中书据此制定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以内藏库等钱一百八十七万贯作本,控制商业。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向市易务贷款,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出年息二分,半年出息一分。商贩向市易务成批地赊购货物,也出年息二分。后来陆续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润州(今江苏镇江)等几十个重要城市设立市易务,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当年,肉行徐中正等首先提出向官府交纳“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的要求。宋神宗命提举在京市易务吕嘉问和开封府司录司共同调查各行利害,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制订条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估定物价。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几年后,军粮经常有余。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依陕西青苗钱法,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借贷者,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充当“甲头”,客户贷款,须与主户合保。在河北路,贷款的限额是客户与第五等户每户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三贯,第三等户六贯,第二等户十贯,第一等户十五贯。本县如有剩余,允许第三等以上户借贷。如还有剩余,借贷给有物业抵当的坊郭户,贷款以适中的粮价折算,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凡灾伤达五分以上的地区,允许延期归还。先分派提举官到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俟其就绪,然后再在各路推行。
实行青苗法的目的,是要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跟高利贷者的加倍利息相比,青苗法取息二分或三分,应该说是比较轻的。青苗法限制了高利贷者的活动,朝廷也从中获得大量利息。
募役法
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免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官府差役的办法(见职役),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灾荒年份,全部免征“役钱”时,即以此钱充用。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官僚地主无止境地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乡村中、下户卖掉土地,却仍负担重税。田产不均、赋税不实,一直是严重问题。方田均税法分为方田和均税两部分,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南西北各千步为一“方”,计四十一顷六十六亩多。依据方、庄帐籍,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向民间公布,分发方帐、庄帐、甲帖和户帖四种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诡名挟佃者,都予合并改正。同时,各县以原有税数为定额,禁止使用合零就整等手段超溢此额。荒地归于耕佃之家,不必追查。瘠卤不毛之地,允许占有佃种。《条约》和《式》颁布后,派济州巨野县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再在各路推广。到元丰八年(1085),开封府界、京东、陕西、河北、河东五路,“已方而见于籍者”共两百四十八万余顷,约为全国纳税土地的半数以上,从而使赋税的负担与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官府的田赋收入也得到保证。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这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贷款,如官钱不足,州县官劝谕富室出钱,依例计息,由官府置簿催还。变法派广泛吸取发展生产的建议,社会地位低下的胥吏、商贩、农民、仆隶甚至罪废者,只要能讲求水利、有利农业,都可直接到东京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还要授官嘉奖。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这项新法推行七年后,据统计,全国共兴修水利工程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水利田三十六万余顷,疏浚河汊、湖港之类不计其数。福建莆田木兰陂,在此期间最后建成,溉田一万多顷。扬州天长县(今属江苏)的三十六陂、宿州临涣县(今安徽宿县西)的横斜三沟,建成后也溉田九千顷。这时,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一百多将,每将置正将一人,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充任,专掌训练。元丰四年,又在东南的淮东、淮西、浙西、浙东等设十三将。“将”成为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正将以下设副将、部将、队将等。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制》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选取主户中“物力最高”和“有材干心力”者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随后推行到全国各路。保甲原属司农寺,熙宁八年改隶兵部。第二年,实行结队法对丁保进行军训,两大保编成五十人一队。这年,各路“义勇、保甲民兵”达七百一十八万余人,其中保甲民兵六百九十三万余人。王安石组织保甲、训练保丁的目的有二:一是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军队的缺额不再填补,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年岁稍久,保甲民兵便可以代替大部分军队。二是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此外,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十五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变法派自已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每一项新法实施的过程中,都无例外地遭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他们在朝内外利用一切机会,制造事端,造作谣言,掀起阵阵波澜,使新法不得不在十分艰难的环境下推行。
新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在西北边防线上,对西夏展开了攻势。到熙宁六年为止,由王韶采用招抚和镇压的策略,占领了吐蕃部落居住的熙(今甘肃临洮)、河(今甘肃临夏东北)等州。王安石罢相后的元丰四年、五年,宋神宗又对西夏发动了两次进攻,第一次攻西夏西平府(今宁夏灵武西南)之战,宋军无功而返;第二次永乐城(今陕西米脂西北)之战,宋军大败,士兵、民夫损失二十余万人。
中考政策 | 中考状元 | 中考饮食 | 中考备考辅导 | 中考复习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