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007年12月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2月修改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区分标准 |
|||
住所 和 居住时间 |
居民纳税义务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外籍个人甲2008年9月1日入境,2009年10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200天
C.外籍个人丙2009年1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09年1月1日入境,2009年11月20日离境
【答案】C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11项)
1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2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
3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租者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
4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5 |
稿酬所得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6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7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8 |
财产租赁所得 |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9 |
财产转让所得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10 |
偶然所得 |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11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例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5。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不同的人的计税方式是不同的。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每次应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
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即上述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实际为48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3.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30】假定某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10年9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计算该专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专家符合“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的规定。因此,可以在每月工资收入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该专家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2800)=15200(元)
根据税法的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应纳税额=15200×20%-375=2665(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利息支出等可以根据规定在税前扣除。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4—31】2010年7月1日起,甲(个人)与A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经营酒店。按合同规定,甲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5万元。2010年该酒店实现承包经营利润20万元。计算甲201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缴承包费-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200000-50000-(2000×6)=138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8000×35%-6750=41550(元)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速算扣除数见表4—7。
【例4—32】某钢琴教师利用暑假期间开办钢琴培训班,取得培训收入3200元,计算该教师因办培训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钢琴教师举办培训班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且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3200-800)×20%=480(元)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或5%)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35】章先生于2009年1月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1年。章先生每月取得租金3000元,全年租金收入36000元。计算章先生出租此房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每月应纳税额=(3000-800)×10%=220(元)
全年应纳税额=220×12=2640(元)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且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的内容。
(3)自行申报的地点,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自行申报的期限,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代扣代缴纳税。
(1)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个税应税项目中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外所有的项目。
(3)代扣代缴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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