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修养与评价
(一)案例综述
某冶炼锑品化工厂因涉嫌重大偷税问题被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此,对该重大偷税案的查处工作取得了首场胜利。该冶炼锑品化工厂成立于l996年,先后投入资金230多万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l999年9月宣告破产。经营期间,该厂的几个股东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置国家税法于不顾,干起了偷税的勾当。国税部门早就怀疑其有偷税嫌疑,但一直苦于没有充分的证据。2002年6月底,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企业有重大偷税行为。接到举报后,该县国税局立即派员对此展开明察暗访。在掌握了该企业设有内(即真账)、外(即假账)两套账的情况及“内部账”存放的确切地点后,该案稽查人员发动政策攻势,责令其会计将所谓的“内部账”交出。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该厂竟是一户靠隐瞒销售收入发家的“偷税专业户”。经初步查实,该厂在1996—1999年期间,为应付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检查,逃避责任,设置了所谓的“外部账”,将小部分收入通过“外部账”反映出来,掩人耳目,而实际上则在暗暗实施见不得人的偷税行为。它们将大部分收入通过“内部账”反映,其资料仅由几个股东掌握。在此期间,该厂共实现销售收入493万元,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账面上仅体现销售收入l87万元,共隐瞒销售收入306万元,偷逃增值税税款52.O2万元,偷税数额为应纳税额的65.83%。此外,该厂连账面上体现的应交税金都未缴足。经核实,该企业经营期间共计应向国税机关缴税27万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缴税l2.6万元就草草了事,欠税达14.4万元之多,主管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未果。该企业的偷、欠税行为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次检查中,该企业共计应补税67万余元,滞纳金达l50万元。鉴于此案涉税金额较大,偷税比例巨大,已触犯刑律,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县国税局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分析与提示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境界和水平具有层次性,职业道德修养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随着会计人员自我职业道德修养的不断加深和加强,职业道德境界和水平才能从“自私自利”到“公私兼顾”,进而达到“先公后私”,并最终实现“大公无私”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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