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于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更正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
22.填制原始凭证,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位为止的后面写“整”或“正”,分位后不写“整”或“正”。( )
23.原始凭证,如发票、支票,都应连续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这类凭证如有填写错误 ,应予以作废并重填,填错的凭证不需与存根一起保存,允许销毁。( )
24.原始凭证发生错误,正确的更正方法是由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25.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
26.原始凭证只有经过审核无误才可以编制记账凭证。( )
27.为了简化工作手续,可以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
28.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根据多张相同的原始凭证累计而成。( )
29.转账凭证只登记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无关的经济业务。( )
30.记账凭证上的日期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 )
21.×【解析】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2.√【解析】填制原始凭证,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位为止的,后面应写“正”或“整”,分位后面不写“正”或“整”。
23.×【解析】原始凭证,如发票、支票,都有连续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这类凭证如有填写错误,应予以作废重填,并在填错的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任意销毁。
24.×【解析】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印章。
25.√【解析】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26.√【解析】表述正确。
27.×【解析】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是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8.×【解析】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而不是指相同的原始凭证。
29.√【解析】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30.×【解析】记账凭证上的日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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