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不如其他工作容易出政绩,一些单位和部门把它视为可有可无的工作,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导致很多干部没能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以及“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意义。而且,廉政文化的传播对传媒和网络上的利用仍然不够,而这两个领域更能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推动廉政文化在社会上的传播。胡锦涛在中纪委三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此外,我们廉政文化建设过于强调政府作用,强调领导干部作用,没有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
目前,对腐败最严厉的制度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然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出现“网开一面”、执行标准不一现象。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涉案金额649万余元;而此案后的第二天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贪污受贿金额达620余万元,只判了无期徒刑。另据2011年5月11日人民网报道:近三年来,查处副部级以上官员18人,最高涉案金额达1.97亿元,没有一个判处死刑,其中最轻的1人判有期徒刑18年,5人被判无期徒刑,12人被判死缓。郑筱萸是近几年落马官员中唯一被判死刑的官员。这些判决结果显示,反腐制度执行的刚性不足。而制度刚性不足一方面会增强官员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破坏了制度的严肃性,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国还存在权力反腐的态势。是否反腐,如何反腐,决定于领导者的决心和目标。权力反腐的优点在于比较便捷,但缺点显而易见,即过分倚重个人权力,随意性较大,容易因领导者的改变以及领导者关注点的改变而改变。在这样的反腐模式下,加之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聚集,反腐败容易被掌权者利用,沦为权力斗争的工具。况且,在强调权力反腐的体制下,惩处腐败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受到制裁的官员只是整个腐败群体的一部分,反腐也就蜕变成了一种博弈!
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出路
权力反腐的随意性以及容易成为掌权者的政治杀手锏,使得权力反腐不可能走向成功,而制度反腐则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制度建设是反腐败的根本性举措,但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能很好地反腐败,只有好的、科学严密完备的反腐败制度才是真正的反腐利器。
一是制度设计要严密。人不是天使,政府也不是天使。掌权者可能很好的履行职责,也很可能以权谋私,甚至利用权力去干罪恶的事情。在无法对个人的行为进行正确预测的情况下,尽可能对掌权者可能出现的“恶行”进行预先预测、估计、约束与防范,从而最大限度上将可能的犯罪扼杀在摇篮中。同时,由于程序和规则是制度运作的核心,因此制度实施细则越明确,越具可操作性,越少个人裁量,就越能把“暗箱操作”排除在外,越能降低“潜规则”发挥作用的空间。二是制度在实践中要有可行性。制度必须具体、可操作。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在实际工作中要行得通、用得上。三是制度与制度之间要逻辑一致。反腐败制度不是一个或者几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规制得好的,而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其范围要涵盖金融、财政、公务员法规、税制、网络信息、刑法等等诸多领域。这些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必须以一致的逻辑确定下来,不能自相矛盾,否则在法律制度适用时就会出现混乱。
同时,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灵魂,也是制度能否实现、生效的关键所在。不平等的判决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制度的虚设。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再科学的反腐败制度,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当前我国的反腐机构主要是纪检、监察及检察院(反贪局)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检察院侦查。曾有专家学者、代表委员提出要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但反对之声亦有之。笔者认为,完善反腐败机构,提高反腐工作者素质是当务之急。目前,完善反腐败机构最好的选择是纪检、监察、检察院三体合一,联合办案。这样一是有利于整合办案调查权与侦查权。随着腐败案件越来越复杂化、集团化、高端化、智能化,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太过薄弱。只有实行联合办案,才能真正做到统一部署,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加强了相互监督和权力制衡力度。权力需要制衡,调查权、侦查权以及司法监督权应该分离,联合办案可以实现相互监督,恰好解决了办案权力制衡的问题。当然,还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反腐队伍,以保证遏制腐败、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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