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异地高考成了一个争论激烈的话题,各地改革方案的出台,并没有消弭人们之间的分歧。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场白热化的论争?反对异地高考者的理由能否站得住脚?解决高招不平等问题需要怎样的制度变革?
招生歧视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
反对异地高考者给出的理由很多,诸如城市容量有限、家乡遭受“入侵”等,但貌似最有力的理由,是本地大学依赖本地人纳税。的确,中国几乎所有大学都有地方财政的贡献,即使是部属高校,有的也达一半以上。问题这是拒绝异地高考或者实行招生名额歧视的正当理由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因为一所大学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本地财政因而可以拒绝非本地居民参加高考的话,那么,一个地方可否因为当地的警察、司法、道路等均依赖本地财政而对外来者进行某种制度性的歧视(比如警察或者法院优先服务本地人等)呢?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意味着,如果一种物品或者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通常是不得进行制度性歧视的,任何差别对待都必须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当然,哪些物品或者服务应由政府提供是可以讨论和辨析的。姑且先在公立大学的前提下讨论异地高考问题,如果一所大学是公立的,资金来自于纳税人,就不应当对任何人进行制度性的歧视,尤其是在考试、招生等方面,但它可以对本地的纳税人进行学费的减免,正如美国的州立大学一样。由于税收与学费之间存在着直接、对等的密切关联,减免学费是一种合理的差别对待,但录取标准、招生名额等与是否纳税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因而不能成为差别对待的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公立大学可以根据其资金来自本地纳税人的比例,减免本地考生的学费,但不得在录取标准、招生名额等方面歧视外地考生,否则,就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当前,中国公立大学普遍实行招生配额制,即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分配一定的招生名额,其基本特征是本地招生名额(远远)高于外地。然而,这些大学凭什么配给本地的名额高于外地?凭什么配给一个省份的名额超过另一个省份?这种配额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恐怕没人能讲出点儿道理来。
根本而言,这种配额制以及任何形式的配额制都违反平等原则,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可能有人会问,根据各省份人口或者考生人数分配招生名额也违反平等原则吗?答案是肯定的。一个地方有多少考生能够达到一个大学的录取标准,该大学或者任何人怎么可能事先知道呢?即使一个省份的考生明显多于另一个省份,也没人事先知道是否那里的考生能够考上某所大学的人数更多。事先的名额确定不仅不公平,而且是一种理性的狂妄,就像计划经济一样。实际上,这种招生配额制就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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