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机关:__________大学(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实习学校,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作契约依据师资培育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办理。
1.经甲方审查合于教育实习资格的学生﹝简称实习生﹞,征得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教育设施环境下,进行教学实习、导师(级务)实习、行政实习、研习活动。
2.双方同意有关对实习生各实习事项之辅导予成绩评量,依师资培育相关法令及甲方所定教育实习课程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另附)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在课程与教学、学生辅导、学校行政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并尽可能提供其它协助。
4.甲方若办理研习活动及教师在职进修,乙方教师得优先报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