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
乙方:XX[伤者](受伤人) 身份证号码:
2002年7月27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伤者XXXX建工有限公司阳光海岸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成员XX[伤者]在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准备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松动,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XX[伤者]左手大拇指,XX[伤者]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经协商,现将此事处理如下:
1、本协议是在公司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乙方及XXXX建工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XX[班组长]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人道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制订的。
2、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费18250元(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